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几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4:44:32 306 人看过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申请困难类减免税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是从获得该土地使用权开始的,在房地产企业将房产建成之后会进行出售,出售之后就不再需要缴纳该处的土地使用税。同时,房地产土地使用税减免可以发生在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十分恶劣、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房地产企业损失严重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之下,企业纳税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房地产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50万以上1.5~30

中等城市20万~50万1.2~24

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如果公共设施(会所、泳池、道路、小区绿化用地等,下同)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业主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可

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2、如果公共设施在项目销售结束后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则按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占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不含公共设施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每个可售单元应分摊的土地面积。以可售单元总占地面积减除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分摊的土地面积计算当月应税土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计税土地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已开发未开始销售项目占地面积+公共设施占地面积+可售单元占地面积×(1-上月末累计已售单元建筑面积之和/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2

3、年度应纳土地使用税=∑(各月应税土地面积×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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