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06 16:22:04 68 人看过

在安徽芜湖市鸠江区湾里镇,袁家芝和胡起东已经是老信访了。1999年10月以来,他们一直为被征用的800多亩土地奔忙在各个政府部门,要求增加征地补偿。

2005年,他们得知了一个新渠道:让省政府裁决。虽然他们并不知道裁决到底是什么,但问题还真解决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当年12月22日裁定:每亩6000元标准,发放到户,芜湖市政府收到裁决之日60天内,查清支付、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实际上,2004年底,安徽省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地之一,已经建起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而另外两地——湖南和重庆则更早,2001年就开始试水。

截至目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一共收到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申请102件,受理37件,接待群众200多批次,提高征地补偿款3800万元左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也承办了裁决案件52起,只有3起裁决案件的申请人由于不服裁决决定向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

谁来裁决:如何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目前,三省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都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而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也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国土资源部门来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免给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感觉。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相关工作人员龙舟告诉记者:在裁决制度草创之初,湖南省曾提出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裁决工作,但最终还是由国土部门负责。争议双方不服裁决时,还要到省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相当于由同一级政府裁决了两次,无形之中把国土部门推到尴尬的境地。龙舟说:争议裁决最好由相对中立的机构承担。

安徽的裁决任务,最初也由省政府法制办承担,但征地矛盾大,而且没有具体的办理程序和裁决标准,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无法及时裁决。最后,工作仍然落到了国土资源厅身上。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人士则建议由国家对裁决的机关、效力等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如规定各级政府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机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具体的办理部门;明确裁决书一经作出即产生效力,不能对其提起行政复议

如何裁决:没有标准,怎么裁?

湖南兰溪米业新城的建设征地,涉及兰溪镇白家段村牛车湖等4个村民小组117户375人。兰溪镇政府确定补偿标准为每亩1万元包干到户,但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协商不成后,向湖南省政府提出了裁决申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先后5次发函或派人前往协调解决,但没能成功,2005年1月21日,省政府作出裁决,撤消了兰溪镇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

虽然大部分的裁决是围绕补偿标准进行,但实际上,农民反映的情况,还包括批次征地补偿费标准,具体地块和个人应得的土地补偿费数额、补偿费发放不到位、同地不同价等各种问题。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黄发儒处长介绍,如果将这类因征地补偿而发生的争议全部纳入裁决的范围,在目前这种体制下无法及时有效解决。

对裁决标准也有争议。在安徽,就有新标准和旧标准的差别。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与原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有8件案件,批准用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前,而实施征地时间在1999年1月1日后,甚至2001年以后,征地时还按原标准给予补偿,被征地农民普遍不能接受。

另一方面,新法实施以后,各地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及时修改,征地仍按旧的标准进行补偿,此类案件也占有相当数量。另外在征收土地方案中,有的没有具体区分被征土地地类的补偿标准,有的征地补偿费发放很笼统,没有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征地补偿分类不规范。

黄发儒感叹:裁决,标准是关键。没有标准,怎么裁?

裁决前后:谁来保证裁决的效力?

协调是裁决的前奏曲。安徽省规定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天内,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裁决前,裁决机关还先行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调会议纪要或者协调协议书的,不再裁决,协调不成的,再行裁决。

裁决后,在湖南,目前只有三种处理方式:维持、撤消和部分撤消。这显然过于简单。

这种简单的裁决形式带来了两个后果:一是效力不大,原来的补偿标准被撤消后,征地的地方政府重新制定的补偿标准,只是对原标准作些微调,仍符合法定的标准,不能平息村民的不满,致使村民再次申请裁决。二是没有退出机制,一些案件超出国土部门裁决范围,或裁决事实、法律依据不足,让裁决机关进退两难。为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在去年增加了变更和不予支持裁决申请等裁决形式。

即使是做出了裁决办法,效力也有限。毕竟效力等级不高,重视程度和贯彻力度也远远不够。黄发儒无奈地说,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市、县政府不进行协调和不进行答复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裁决的效力、裁决执行以及能否提起诉讼等未做规定。

征地补偿争议将推行裁决制(新闻背景)

年内力争覆盖全国

2006年初,国土资源部宣布,在试点基础上,力争年内在各省区市建立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随着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在司法救济渠道之外,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开辟一条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对征地中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准司法的性质。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涉及土地问题的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且大多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起来。

征地补偿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对比较中立。裁决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对于调解不成的才行使裁决权。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目前,全国有湖南、安徽、重庆三省市建立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

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相关部门怎么说

2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

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当中征地,最重要的是处理好几方面的矛盾:第一是耕地的减少和确保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问题;第二是对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问题;第三是失去土地之后的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问题。

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杜鹰:

农村土地征用、占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已定,如果是公益性用途,必须提高征占用地补偿标准;如果是商业性用途,必须引入市场机制。

3月8日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

对耕地的占用要严格审批,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尽量减少失地农民,合理补偿,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月11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

200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改革征地制度的8个要点,都围绕保护农民权益展开。在征地补偿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在征地的程序上,强调了对被征地农民事先告知和对土地现场调查的确认,并赋予可要求听证的权利,补偿费的分配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从制度上防止一些乡镇、村干部的截留和挪用。

3月18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不得报批用地。

数字链接

每年农村正常占用的土地:400多万亩

其中属于农民的耕地:约200多万亩

可能造成的失地农民:10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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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通知》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服,应当以作出批准补偿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