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4:52:33 20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物业管理行政法规。《条例》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使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等物业管理有关主体深刻了解、领会《条例》精神和条文基本含义,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加强物业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快制定、完善与《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法规

作为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我部即将印发,我部还将抓紧制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其他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鉴于各地在物业管理发展上的差异,《条例》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等问题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原则,抓紧制定和完善当地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已经出台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及时对其中与《条例》规定相抵触的条文进行调整和修改;二是对《条例》中授权地方制定具体办法的内容,要尽快作出规定;三是要根据《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业主大会规程》,研究提出当地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三、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与过去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相比较,《条例》在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各地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部署,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重视和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业主决策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要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相分离,积极推进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承接验收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与管理单位的各自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在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等方面出现问题时,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的问题;三是建立和完善“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收费机制,查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行为;四是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查处不具有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行为,清理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五是引导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解决纠纷的方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六是全面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没有按照标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充,并加强使用管理。要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坚决查处挪用行为,追缴挪用资金。

四、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合力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除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之外,公安、财政、民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工作中也依法承担着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

五、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条例》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条例》全面规定了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从依法行政和实现“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4日 0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今年1月1日发出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密切群众关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克服“官不怕民告”、“民不敢告官”的旧观念,树立依法行政、行政就是服务的新观念。二、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目前,首先要抓好对具体执法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可以采取多
    2023-04-22
    225人看过
  • 关于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及经委(计经委),市各有关局和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省专利局和省计经委的要求及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市专利试点企业以及广大中小企业要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二、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及市有关产业局应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保等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
    2023-04-23
    263人看过
  • 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
    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关于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活动的通知建办城[2005]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将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动脉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把《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紧密结合
    2023-06-10
    231人看过
  • 关于贯彻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1987年3月,国务院以国发(1987)21号、22号文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保证金融市场健康迅速地发展,现就有关企业股票、债券以及其它金融市场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是当前股票、债券等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深入贯彻,严格执行。二、人民银行各级行处要全面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活动。对企业股票、债券的发行活动,无论是向企业内部职工还是向社会公开发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无论发行额大小,都要加强管理。三、人民银行在审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时,要严格掌握
    2023-06-05
    351人看过
  •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文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法宣办,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委、办、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月6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系统、行业要迅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本市制定的第一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本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条例》贯穿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符合现阶段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是本市各级政府和广
    2023-04-24
    61人看过
  •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商务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商办秩函[2011]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商业预付卡在商贸流通和居民服务等行业使用日益广泛,对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扩大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解决商业预付卡市场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确立的多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快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对本地区单用途预付
    2023-06-07
    101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贯彻落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以下简称《条例》),农业部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9号)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三个配套规章。《条例》和配套规章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充分认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
    2023-06-07
    291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为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职务犯罪是严重的腐败现象。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工作机制。《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中央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有效预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真正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
    2023-06-11
    152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
    2023-06-10
    336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为加强对我省渡口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了《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2001年第185号令)。现将《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即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结合各地渡口的具体情况,制定好宣贯方案。二、各市、县{市)应召开一次《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的宣贯会议,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三、各市、县(市)乡镇政府及渡口单位应根据《江苏省渡口工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落实明确各自责任。四、各地应分别组织对乡、村分管干部及渡工的培训教育,认真学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明确渡口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把渡口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185号令(略)二OO二年四月八日
    2023-06-08
    184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在总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目前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已经达到1800万人,为解决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要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规范市场竞争
    2023-06-08
    194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自2000年6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对公共汽车电车的管理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市场的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公共客运企业要广泛深入宣传《条例》,采取各种必要手段,使《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服务质量。二、进一步加强对经营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业务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的营运车辆须依法持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的从业人员须依法申领上岗证件。客运交通企业应当按前款规定到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并依法接受监督。三、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及配套
    2023-04-23
    116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陕价认发[2005]141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价格工作方面重要的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法制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对于开拓价格工作领域、完善价格管理职能,有着重要意义。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作如下通知:一、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全体干部,特别是从事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条例》。采用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知识竞赛、领导干部宣讲等多种形式,深刻理解《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容,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认真领会好《条例》的精神实质。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对国家有关涉案财物价
    2023-06-06
    500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市字[2009]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护农联系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公布,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
    2023-06-07
    38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土地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02
      按户确权、保持承包权稳定,在确权登记颁证中,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参照二调成果对土地面积进行校准。尊重农民意愿,结合村组实际,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调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耕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
    • 黑龙江省贯彻黑龙江省贯彻交通事故赔偿条例的通知是怎么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事故责任人归案后
    • 兽药管理条例第九条怎样贯彻执行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2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 最高人民、XX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下级法院超过六个月不执行的,你可以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