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鹿左眼红肿、躯干多处擦伤——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金河湾湿地公园的保安老贾发现它被拴在一处工地木桩上时,既心疼又气氛。时隔不到一年,该工地项目经理一纸诉状将湿地公园告上法庭,称当时和其他工友围捕鹿时被顶骨折,索赔21万元。此案经一审、二审,湿地公园都被判担责。但湿地公园认为,梅花鹿性情温顺,不会主动伤人,公园不应担责。近日,金河湾湿地公园申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场人鹿之间的冲突发生在2012年。
彼时,哈尔滨市正值打造滨江湿地和松北水城之际,占地面积1.8平方公里的金河湾湿地公园位于哈尔滨松花江城区段北岸,是哈尔滨市对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原生态湿地景观旅游区。
为了让野餐、野浴、观光的游人更加贴近自然,北方森林动物园挑选了11只性情温顺的散养梅花鹿寄养在金河湾公园内。起初,这些梅花鹿只是在公园的鹿岛区域内散放饲养,但没多久,顽皮的小鹿就经常离开鹿岛满公园闲庭信步,与过往游人嬉戏的场景时常出现,公园的管理者和饲养员便不想再过多束缚梅花鹿。
2012年9月25日,年过五旬的公园保安老贾突然听到游客反映,说有一只受伤的梅花鹿被拴在公园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里。老贾一边跟公园领导汇报情况,一边赶往工地查看。果然,一只梅花鹿被一根粗绳拴在了工地的隔离桩上。老贾发现,梅花鹿一侧眼睛红肿,嘴角及身体多处擦伤。听说工地几个工人抓鹿时手段粗鲁,老贾气坏了,因为这些鹿即便跑出公园也会在傍晚时分返回鹿岛进食,不需要人为捕捉。公园领导赶到工地后没有过多地埋怨其他人,而是吩咐老贾把小鹿牵回公园。事后,公园彻底检修了园区围栏,经过一段时间的照料,小鹿恢复了之前的亲人常态。
2013年8月20日,哈尔滨军辉铁军路桥建设公司项目经理隋某将金河湾公园告上法院。隋某称当年参与抓鹿,造成腿部骨折,诉请赔偿。
鹿伤人谁该担责
此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隋某当庭表示,2012年9月25日,他在金河湾湿地公园不远处的松北区江湾路上施工,被告金河湾湿公园地饲养的梅花鹿从公园跑到了施工现场。他给公司经理打电话,让经理通知公园把梅花鹿带走,但公园的电话没有打通。为了防止梅花鹿伤人,他和工地上另外四五个人将这只鹿往公园方向撵。随后,梅花鹿向一处树林跑去。为了避免梅花鹿进入树林后难寻,在前往树林方向的坡处,几名工人将鹿由西向东合围,欲将鹿向东侧驱赶,此时梅花鹿突然掉头将他顶伤。他当天被送往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拍片诊治,医生说没事。第二天,他疼痛难忍,再次来到哈尔滨医大一院检查,结果为左腿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
隋某综合各项费用,向金河湾公园提出2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金河湾湿地公园副总经理何小虎当庭辩称,梅花鹿性情温顺,适合散养,梅花鹿的活动范围也比较宽泛,太阳岛公园和哈尔滨野生动物园的梅花鹿都是采用散养的方式养殖。梅花鹿胆小,如果不是受到攻击,不会主动攻击人,此前从没有发生过梅花鹿顶人的情况。如果原告隋某发现梅花鹿完全可以通知公园,但没有权力进行抓捕,而且梅花鹿顶伤隋某时并没有人看见,隋某也没有及时通知公园。
省法院立案听证
松北区法院在一审中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公园采用散养方式饲养梅花鹿,应对梅花鹿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在公园不知道梅花鹿跑出公园的情况下,梅花鹿未主动攻击、伤人,原告隋某人身未受到侵害时,隋某可以将梅花鹿行踪告知公园,由公园进行处置,但隋某对梅花鹿进行围堵,将梅花鹿置于逼迫情形下,其方法不当;隋某应当意识到动物自身处于逼迫情形时会进行反抗这一生活常识,却自身未能尽到注意,而被鹿顶伤。结合案情,松北区法院一审作出公园承担40%赔偿责任的判决。
隋某不服松北区法院判决,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金河湾湿地公园对梅花鹿疏于管理,导致其脱离了固定的活动区域,虽然隋某和其他人对鹿进行撵、围的行为,对自身行为可能出现的危险后果未予注意与防范,存在重大过失,但其行为系出于善意,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不宜过度减轻公园责任。2014年10月,二审法院作出公园承担80%赔偿责任的判决。
金河湾湿地公园经理张娜表示,梅花鹿是经过北方森林动物园论证后适宜散养的温顺动物。如果散养动物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伤人风险及高额损害赔偿的话,上级政府不会同意公园继续散养动物。
据介绍,2014年12月,金河湾湿地公园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再审。今年3月9日,黑龙江省高院召开立案听证会,择日宣布是否需要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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