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书记员适用回避制度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14:23:18 127 人看过

1、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适用于书记员。

2、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3、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一、书记员需要哪些条件?

(一)良好的职业操守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根本保证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决定其除了应具备一般的社会公德外,还必须具备其自身特点所要求的职业道德:

1、爱岗敬业。人们常说:“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这要求书记员要给自己定好位、乐于奉献,有甘当配角的意识。随着书记员制度的改革,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某种程序上意味着书记员终身制,成为独立于法官的特殊群体,不再是法官的预备队,而只是始终从事纯粹技术工作的专门职员,这就要求书记员珍惜这个岗位。

2、公正清廉。这是法院行业的特殊性及书记员身份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要求书记员崇尚法治,客观求实,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求书记员遵纪遵法,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自尊自爱。

3、注重保密。书记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审判秘密,其中包括很多个人隐私等,这些秘密一旦泄露出去,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由于书记员职务的特殊性,在参与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包括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等,如书记员保深情识不强,随意放置案卷材料,将案卷或诉讼材料借给无阅卷权的职员阅读,将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泄露出,便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损害法院的形象。这就要求书记员首先要增强保深情识,重视保密工作,凡事须三思而后行;其次要谨言慎行,不向当事人或无关职员泄露审判秘密,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审判秘密。

4、谦和自信。书记员在与审判员共同工作的时候,要积极耐心配合;在独立工作的时候,接待当事人更要有耐心,不急不躁,不能用自己的思维方式要求当事人,能做解释的要尽量解释,平息当事人的情绪。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处理,办事要快,但不能急躁。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坚持自己的原则,对于在工作中碰到的压力和困难,能够灵活应付。

(二)健全的心理素质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条件,要成为一名出色的书记员必须具备四个意识:即主体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独立意识。

(三)娴熟的业务技能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内在要求随着法院改革的深化,书记员工作更趋专业化、规范化。作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需要一个理论学习和审判实践逐步结合的过程,需要潜心学习审判技能,为审判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1、强化学习法律知识。书记员根据其职责主要是把握与程序法律有关的知识,由于在法院工作,法律的适用尤其是程序法律的适用对书记员来说是难以避免的,而且程序适用的正确和及时,也给法官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了程序方面的保障。

2、努力进步文化修养,加强思想政治的学习。作为书记员,应当从小事开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学习理论文化知识,学习模范,学习法官的典型事迹。书记员应该不断进步自己的内在素质,应当做一个有文化的法律工作职员,在庭审中要保持中立态度,确保庭审记录的客观真实,而不能掺杂个人感情色彩。

3、要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书记员最基础最本质的工作就是庭审记录,显然,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底,书面表达能力和分析概括能力是胜任书记员工作的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说话速度快,有时语无伦次,书记员及时把握应记内容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有驾驭语言文字的速记能力,要具备“快、准、全、细”速录基本技能,达到记录时不失原意,又能全面正确的反映案情的效果。

4、把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陈述的内容,判定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里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公道取舍,做到详略得当。

总之,做好一名书记员,要善于动脑、专心思考,自加压力、激发动力、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相信每一位书记员都能轻松自如地干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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