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土地储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8:44:20 455 人看过

储备土地的法律涵义是: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

烟台市土地储备办法

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十三届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储备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市区(含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和控制计划。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政府规划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通过无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单位、个人正在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属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租赁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向人民政府申请收购出让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土地。

属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人所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性质,地上建筑物面积、四至以及其它地上物情况等进行实地调查。

(二)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收购价格进行测算评估。

(三)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收购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通过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通过有偿收回储备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符合土地储备条件、尚未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将所使用土地的情况报土地储备机构登记。

第十三条对纳入储备计划的土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可组织前期开发整理。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采取抵押、租赁等方式进行临时利用;耕地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以及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

第十七条储备土地向社会供应,采取租赁、作价入股、出让、划拨等方式。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一般应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的供应。储备土地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应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向社会提供。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使用储备土地,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预用地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供应通知书》。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供应通知书》编制供地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实施供地。

第二十一条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交付土地的,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严格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购买权相关文章
  • 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案情]: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
    2023-04-22
    77人看过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优先购买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
    2023-06-10
    296人看过
  • 储备土地可否抵押
    闲置土地不能办理抵押。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
    2023-03-08
    209人看过
  • 储备土地土地使用税要交吗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
    2023-04-03
    436人看过
  • 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实践中,政府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宗地是否纳入政府储备要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或严格审批。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
    2023-02-20
    50人看过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宪法的规定
    就土地储备制度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来,其存在与《宪法》规定的冲突,表现在:《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或征用有一个宪法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储备项下的土地征用是否都符合“公共利益”?显然,执行该制度而将要征收并储备的土地大部分是出让给商业机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这些土地没有进入工厂建设等经济领域,很多城市政府还征收了城区工厂的土地做房地产开发,而商品房开发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出于储备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征收,一方面,由于对征收目的也就是土地用途无法确定,使得征收行为有违反宪法的嫌疑;另一方面,如果征收时已经确定了土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质,那么储备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多此一举,何必早早的征而不用储备起来。这种规定实际上将公共利益扩展到了整个经济领域,既包括公益性的,也包括商
    2023-06-05
    37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优先购买权
    相关咨询
    • 什么叫土地储备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7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
    • 什么叫储备土地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8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
    • 什么叫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8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
    • 什么是土地储备?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8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
    • 什么是储备土地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6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