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民法典》、《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农村处理相邻关系的一些习惯,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点,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两家之间的空地是由下列因素形成的。
原告和丈夫张先生及其祖辈居住在xx区xxx104号,而被告孙先生及其祖辈居住xx区xxx105号,两个家庭已经是几代东西相邻了。俗话讲,“远亲不如近邻”,“千千治家,万万治邻,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用一千分的力量来治理自己的家,要用一万分的力量来治理邻里关系”。然而原、被告两家几代人并没有处理好这对邻里关系,多少年来矛盾升级、积怨增多,恶化的邻居关系给双方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今天,我们暂且不理论责任在哪一家。
1984年之前原告的宅基地上有北房三间,宅基地的西部留有空地,当年原告家向西走门。1984年原告将三间旧北房改建为五间北房,即目前原告居住的房子,当年建房时还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直到1993年8月,政府才颁发给原告通集建(xx张)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
原告在1984年建房时考虑到前面所叙述的两家关系状况,故主动预留了60公分宽的空地作为自家的西厢房滴水用地,同时又担心自家西厢房房檐流下的雨水一旦浇灌了被告的墙面,被告定会来找麻烦,更激化两家的矛盾,所以原告不但预留了滴水用地,还在西厢房做了天沟。原告预留的空地不但是滴水用地,同时也就成了其修膳西厢房屋天沟的通道。
至此,原、被告两家之间的60公分宽的空地形成。
第二点,代理人要简单明了的谈一下原、被告所争议空地的土地权属问题。
原告在1984年翻建房屋时还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那些年村里人就凭借各家的分家单和翻建前老房子的地基来确定宅基地的边界和四至,直到1993年县政府才统一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3年发证时,县里仅把原告院墙内的土地面积做了用地使用证,而没有将原告留在西厢房墙外的60公分宽的滴水空地做进用地使用证。当年农村的土地没有现在这么紧张,更没有现在这么高的价值,所以原告也没有坚持找村里变更用地使用证的面积。原告的土地使用证将原告家的四至都写错了,这就足以见得当年办证时的疏忽。
第三点,再退一步讲,即使这60公分宽的胡同不属于原、被告所有,那么被告用水泥砖墙将两家宅基地之间的胡同口堵死,阻止原告进出胡同,影响原告使用此胡同这块地方便利的修缮房屋,其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和《民法典》均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的一方给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排除妨碍,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胡同口的水泥外墙,恢复通道,其要求于法有据。
最后一点,也是本律师今天最想说的几句话。那就是希望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能够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教育当事人,既能解决了原、被告本案诉争的纠纷,又能从根本上化解两家的矛盾,使两家言归于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代理意见请主审法官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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