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42:48 333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算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

二、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对冲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明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含义,有助于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法律规定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有所不同。《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日,申请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对这一点司法实践中并无异议。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已经发生劳动争议,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从而正确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否届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劳动争议已发生,推定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者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那日起,在《劳动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发放已经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应在60日内主张权利,否则就超过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从而丧失胜诉权。这种观点是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劳动报酬”等同于“发生劳动争议”,即如果用人单位到约定发薪日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日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实不然。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发放自己承诺支付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明确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或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者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偿付,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静止状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争议,因此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没有开始计算。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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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1日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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