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制度是从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但是,救助方一旦实施救助行为就必须履行对被救助方的救助义务,被救助方也有应该履行的对救助方的义务。
一、救助方对被救助方的义务
①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③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④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并接受此种要求时,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二、没有合同上的救助义务
是指在海难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合同约定救助方在海上财产遭遇事故时负有救助的义务。海难救助制度是从自愿救助发展起来的,因而,海难事故发生时要不要进行救助,完全取决于救助方的自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救助,自然应该支付报酬。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合同上的义务并不包括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双方所签订的救助合同,因为这种救助合同恰好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对救助海上财产所达成的协议。
三、被救助方对救助方的义务
①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③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被救助方的上述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为使救助作业取得最佳效果,双方必须积极、主动、协调、全面地进行合作。这不仅要求被救助方如实及时地向救助方提供被救助物所处的境况和困难,还要求被救助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救助方提供人力、物力直至财力的协助,甚至还应主动告知便于救助作业的意见和建议。
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是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作业的规定,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义务,被救助方必须严格履行。
当获救财产被送至安全地点,被救助方及时接受移交,这也是被救助方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所谓安全地点,是指被救助财产在移交之时,已经处于无需外来力量的援助或特殊照料就能免遭危险损害的地点。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救助人须将被救财产送往某一特定地点,则救助人有义务依合同约定将该财产送至这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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