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中裁定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0:51:15 143 人看过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的区别有哪些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中撤诉也适用于裁定,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不论人民法院是否准许,一般都会作出民事裁定书,不过,如果撤诉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撤诉决定也不影响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准予撤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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