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债权合同的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9:22:53 346 人看过

债权让与是无名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一、借条能与第三人抵账吗

借条能与第三人抵账,只要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这是由于经三方认可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可以转让权利

债权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可以转让权利:

一、支付转让型;

二、债务重组转让;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债权转让一般指债权让与。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三、劳动纠纷中债权能否转让

劳动纠纷中的债权能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4日 18: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转让相关文章
  • 合同是否等同于债权
    法律综合知识
    在法律观念上,合同被视为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广义地来说,合同是指任何一种涉及到两个或更多民事主体之间确立、修改及解除其民事权益与责任关系的协议。然而,从更为广泛的定义来看,除了我们所熟悉的债权合同之外,还涵盖了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范畴内的行政合同,以及劳动法领域的劳动合同等多元化类型的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07-29
    485人看过
  • 怎样认定债权属于债务,债务不是共同债务的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这个问题没有太大争议。但有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往往与夫妻共同债务混淆。债权人追偿时,会出现夫妻相互推脱的情况。此时,有必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区别,以解决相关纠纷。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须有夫妻双方举债的共同意愿;如果没有共同意愿,债务是夫妻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证明,在夫妻一方借款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可以证明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能够证明债务不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夫妻一方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所产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婚前或婚后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违反刑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资源承担的金钱支付义务,或者由该义务延续、变更、更新形成的债务,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
    2023-03-02
    98人看过
  •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之债吗
    属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借款人负有给付借款本金的义务,但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该义务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经履行完毕,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无义务,而借款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负有返还本金的义务,有偿借款合同还需要返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债务人一方负有义务,是单务合同。当然也有人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可以区分为有偿借款合同和无偿借款合同。有偿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双务合同。出借人不负担交付借款的义务,但是要负担不干涉义务,借款人负担返还本金利息的义务。无偿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样承担不干涉义务,借款人承担返还本金的义务。双方均各自负有义务但不是对待给付关系,因此应当为不完全双务合同。一、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
    2023-03-15
    283人看过
  •  处分收回的债权是否属于新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 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 向债务人追偿其所欠的债务, 并且可以在追偿的过程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意味着,担保人可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其所欠的债务,并且可以在追偿的过程中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担保人必须遵守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在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可见担保人拥有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向担保人履行债务,可以说是新的债权。 【 民 法 典 担 保 责 任 】 担 保 人 追 偿 权 与 债 权
    2023-09-27
    139人看过
  • 赠与合同能不能属于债权纠纷
    一、赠与合同能不能属于债权纠纷赠与合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债权纠纷,而是合同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的房屋还未过户可以要回来吗事实上,不能仅从房屋能不能过户来判断在赠与之后能不能要回房屋。有下面几种具体的情况:1、房屋虽未过户,但已公证公证是用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进行确定,客观上就限制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因为双方够进行公证了,就不存在赠与人是欠缺考虑,或者是受欺诈胁迫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虽然还没有过户,但已公证,赠与人是不能要回。2、赠与的房屋未过户这里是指签了赠与合同之后,
    2024-01-20
    87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什么债权
    在法律层面上,房屋买卖合同被视为债权合同的其中一种形式。由于债权合同经常伴随着债权行为而产生,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行为的一个具体表现,二者之间构成了一种主次分明、纵向递进的联系,即房屋买卖合同隶属于债权合同的一个子集或分支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24-04-28
    172人看过
  • 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属于公司的债权吗?
    公司债的债权凭证并不是公司的债权,而是对债务公司财产执行的一种法律凭证。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签收并由其在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据以行使再申请执行权的凭证。一、债权凭证的作用有哪些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根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制作的,主要作用就是确定依法执行不能实现的债权权益和数额,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实质上是对既往执行程序的总结,较为直观地体现了债务的强制履行情况。2、终结现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条件下的作为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有执行依据的终结和个别程序终结之分。个别依据终结主要是指执行依据所载实体权利消灭的情形,执行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力的消灭,
    2023-06-25
    87人看过
  • 合同撤销权属于专属权吗?
    合同撤销权属于专属权,撤销权的主体依法律规定只能是当事人自己。《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债务人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怎么办债务人转移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欠款人转移财产怎么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2023-06-20
    209人看过
  • 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属于经济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债权转让协议实为由经济条约所规范的交易行为,其引发的争议自然地定位在经济类争端领域。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素如下:首先,债权转让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作为基础;其次,拟转让的债权需具备可以转让的性质;再者,债权人及受让方必须就双方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共识;此外,债权转让务必通知到债务人;最后,债权转让需遵循既定的履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024-08-09
    304人看过
  • 抵销权是否属于合同中的抗辩权
    抵销权不属于抗辩权而属于形成权。抵销可以构成永久性抗辩,是说抵销后可以以此对请求权形成抗辩。抵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限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且符合形成权的两条规则,因此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种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抵销权是否属于抗辩权1、抵销权不属于抗辩权。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是属于形成权的一种。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
    2023-08-10
    174人看过
  • 合同的抗辩权属于什么权?
    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在诉讼上,当事人对于原告请求主张的事实,其反映态度不外有以下四种:即陈述(无该事实-否认)、不知或不记得有该事实、承认该事实(自认或先行自认的承认)、或不为任何陈述(不争执)。而对于自认往往伴有附带陈述而主张其他事实或权利来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对抗,这就是抗辩。所以,在民事诉讼中,所谓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的行为。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
    2023-04-18
    414人看过
  • 别除权是属于破产债权的吗
    简介别除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特征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别除权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
    2023-04-29
    287人看过
  • 抵押权属于主合同还是从合同
    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抵押合同是债务人不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则抵押合同无效。一、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情形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二
    2023-03-13
    494人看过
  • 债权合同的特征:债权性质是否仅限于合同关系?
    合同都是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形式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债权合同行为,也包括某些单方法律行为,如委托授权行为。合法成立的债权行为具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相对关系的效力。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买车贷款都是签的租赁合同吗车贷用户签订的是贷款合同,签租赁合同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在办理车贷业务时,贷款机构要让用户签租赁合同,一定要问清楚是不是贷款机构弄错了。而贷款机构坚决让用户签租赁合同,那么就存在欺诈的嫌疑,这时候用户是可以维权起诉的。签租赁合同表示用户与贷款机构存在车辆租赁关系,两者之间并没有贷款关系,那么车贷还清后,就会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车辆仍旧不是用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
    2023-07-12
    225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更多>

    #债权转让
    相关咨询
    • 债权转让是否属于从合同?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4
      1、债权转让合同不是从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和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达成协议后,还合同就成
    • 本子合同属于债权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28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合同属于债权,因为债权包括权利人因合同而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由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主债权债务合同属于合同无效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30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 担保合同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5-08
      1、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
    • 不是属于债权纠纷的房屋买卖合同
      陕西在线咨询 2021-12-13
      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仅限于房地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由房屋销售引起的房地产所有权变更,属于合同关系引起的债权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