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二、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三、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一、留置权是指什么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以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在超过一定期限未清偿的情况下依法出售留置财产,并从价格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虽然是担保物权,但不同于一般担保物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直接依法发生。现行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前两种产生由合同约定,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的产权优先于其他担保产权。
二、留置一般有几种结果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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