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发布会,介绍正在推进的医疗保障民生实事项目。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陆汉明回答媒体问题,表示淄博市正在努力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市医保局积极开展了调研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市医保局对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了一次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陆汉明介绍了淄博市正在推进的医疗保障民生实事项目。相关负责人回答了媒体的问题,表示淄博市正在努力完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市医疗保障局积极开展了调研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精神,市医保局对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淄 博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开 展 调 研 工 作 , 优 化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消息,该局近日开展了医保制度调研工作,旨在优化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此次调研将重点关注医保基金的监管、医疗服务质量、医保政策宣传等方面,通过深入调研,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为医保制度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医保制度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国家有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在实际运行中,医保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基金监管不到位、医疗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政策宣传不到位等。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不断加大对医保制度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提高医保制度的公平、透明和便捷程度。
总之,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开展医保制度调研工作,优化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满意度,促进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医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推动医保制度更加完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开展了医保制度调研工作,旨在优化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群众就医满意度,促进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从法律角度来看,医保制度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国家有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我们也应该关注医保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推动医保制度更加完善。
《淄博市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
1、提高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55万元。
2、提高居民医保门诊待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900元提高到1000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
3、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报销比例。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70%提高到7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4、降低未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个人自负比例。未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参保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个人首先自负比例分别由30%、40%降低为20%、30%。5、降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个人自负比例。将个人自负比例30%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降低为个人自负比例25%。
6、扩大门诊急诊保障范围。门诊急诊患者未转入住院治疗的(不含抢救无效死亡的),72小时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50元,职工医保从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居民医保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按50%的报销比例从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一并计算。超过72小时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报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合理救治医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7、扩大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参保人所患疾病不属于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或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实行“双渠道”购药模式管理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参照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支付。
8、调整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取消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限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予报销。中断缴费2年以上重新缴费的,取消视为首次参保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限制,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与此同时,年初,我市还提高了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80%,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将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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