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破产补偿费应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14:24 386 人看过

破产安置补偿费在离婚时的分割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

离婚时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公司股权分割方法如下:

(一)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

2、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3、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

夫妻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协商一致的,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作价补偿,股权在夫妻间不发生转移:

1、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形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分割夫妻在公司内的共同财产,需要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评估公司的净资产。

3、如果夫妻不能协商一致,由夫妻一方预付评估费用,或双方各付一半评估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不愿意出评估费的,法院对这部分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入股时,作为隐名股东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以第三人的名义出资,夫妻双方是隐名的实际股东的,并和第三人签订隐名出资协议的,该部分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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