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解除或终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任何理由。但显然不同的是,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条例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则作了一个禁止性的原则规定。这与上一条对保险公司解除权的限制一样,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共政策性质的价值选择,也体现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原则。
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订立后,除非出现上述规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同样被限制在一个严格的范围内,投保人不得援引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来任意扩大自己的解除权,从而规避本条规定的适用。
本条规定的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三项,即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手续的,或者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其他原因机动车需要或应当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此,本条所称的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包括被保险车辆因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而被注销登记,也包括保险车辆因自然原因、意外事故等灭失,以及其他原因被注销登记的情形。此类情况下,投保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可保利益,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失去意义,因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第二类法定情形是机动车办理停驶手续。按照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于长期不上路行驶的车辆可以办理停驶手续,并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由于车辆不再上路,因此不再存在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从公平起见,投保人无须为不存在的风险提供保障,规定允许投保人在办理停驶手续后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条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第三类法定事由,是被保险的机动车丢失。
机动车被他人盗窃、因个人疏忽等因素丢失,投保人客观上已经失去与机动车之间的主客体关系,保险利益关系已经终止,投保人应当有权利使保险关系归于消灭,将合同解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应当理解为投保人的一个举证责任和举证形式,即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机动车的丢失负证明责任,投保人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有关车辆丢失的证明。
-
交强险出险保险合同终止么
262人看过
-
保险公司的生效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383人看过
-
合同终止:保险公司生效合同能否终止?
397人看过
-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有什么不同
347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合同终止?有哪些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430人看过
-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合同未到期交强险可以赔吗
438人看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投保人是否可以随意终止保险合同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07《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
-
-
-
保险合同什么时候终止?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
刚交的保险合同终止为什么时候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1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关于保险合同终止为以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