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名词解释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凡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或者申请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它适用于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其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将改变或丧失其性能、价值、用途的财产,如土地及其附着物。这类案件包括因不动产使用权、所有权属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扩建而发生纠纷的行政案件。
(三)共同地域管辖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划分这类管辖的标准在于:确定管辖法院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分工还是同级而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级别管辖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对中级法院管辖的其中一部分用了“列举式”,如海关案件、专利权案件等。
级别管辖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
(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研究这种分类的意义是:其一,法定管辖是管辖的一般原则与主要形式,而裁定管辖是特殊情况下的一种例外或补充形式。其二,法定管辖可以被法院的行为(移送、转移、指定)所改变,而裁定管辖则不可以被法定管辖所调整。
(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就是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由于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就给当事人即原告留下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
三、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确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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