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工伤处理的相关人员,必须对国家及地方的所有相关政策有个很深的了解,特别是人力资源部,作为工伤处理的主管部门,不仅要了解,还得理解政策中每句话的含义、相关政策间的关系,只有充分了解及理解了这些政策,处理起来才会得心应手,立于不败之地。
单位处理工伤赔偿,不是为了少给民工钱,而是为了控制不合理的支付。我们一方面要保护民工的利益,但同时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不能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政策,但也不能因为民工的无理取闹而无谓支出。
目前我们执行的政策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等级分级新标准》、《工伤认定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下面简单说一下相关情况下运用的相关政策。
1、民工出事后,我们必须迅速了解现场情况,准确判断是否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七种具体情形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2、民工伤情稳定后,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殘等级分级新标准》,初步判断其伤残等级,这是工伤赔偿的一个重要基础。
3、由于工伤保险没有全面展开,因此国家规定,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四川省还规定工亡赔偿支付也采取这种方式。这在《四川省转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里有规定。因为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标准不一样,因此我们必须清楚此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利弊得失。
归根到底,要处理好民工工伤赔偿,我们就要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
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大对MBO的监管
应该说,尽管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对管理者收购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管理者通过融资收购所管理公司的股权,完成了管理者向股东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企业理顺产权关系、降低代理成本、建立高管人员激励机制,都具有有积极意义。但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管理者收购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施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对它的实施过程和进一步发展还需在制度上进行规范,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加强监管,防止创新过程中出现新问题。
1、尽快制定针对MBO的股权转让法规。
管理者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形式,但由于独特的收购主体使MBO具有不同于一般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在准备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MBO做出专项规定,对其收购主体、融资、股权转让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明确实施MBO的合法性。
2、关注收购价格的公允性。
从现有案例来看,大部分MBO的收购价格低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如,粤美的MBO中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95元,第二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均低于公司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管理者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也不违反现有规定。但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如何界定管理者对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贡献就成为确定收购价格的关键,同时,在确定收购价格时,如何保证对管理者原有贡献积累进行补偿,同时又不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就成为监管收购价格的重点关注点。上市公司应需要聘请具有专业水准及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估,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客观的交易价格,这样才能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的流失。
3、严格上市公司实施MBO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从已经发生了MBO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没有披露交易价格,有的在收购的原因(意义)方面的阐述过于简单、笼统,没有针对上市公司各自的具体情况说明此次收购活动的原因(意义),有的虽然披露了收购价格,但对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未能做进一步说明。另外,在收购资金的来源披露上,一般都是披露为由受让方自筹或自行解决。我们知道,管理者收购所需的资金量是比较大的,一般来讲,这个收购活动的完成是需要管理者通过融资方式来解决,这也是管理者收购属于杠杆收购的一种的原因所在。为此,应要求上市公司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披露,详细披露收购原因、收购价格、收购价格的确定依据、收购资金的来源等问题。
4、监督MBO上市公司的完善公司治理,防止出现新的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活动完成之后,企业的管理层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如果监管没有跟上,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现新的一管理者为基础的得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并引发诸多问题。比如,对表决权的控制会使管理者有足够的能力保住自己的位置,并以股东财富换取自己利益;持大股的管理者的个人能力将有可能成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主导因素,从而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分红等重要决策过程中,持股较多的管理者可能会表现出较大的个人倾向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这部分管理者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管,防止出现管理人员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或由MBO取得的控股地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发生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对MBO上市公司的监督和治理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防止管理者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损害国家、集体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应进一步规范MBO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规范运作,比如,应要求MBO上市公司切实执行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制约管理者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或所有者和经营者合而为一的特殊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独立监督公司管理者,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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