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关于特许加盟经营合同纠纷的案件。庭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从开庭审理到反诉环节,双方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成为焦点
缘起
两家加盟经销商是近邻
李某于2012年9月与桂林某婴幼儿服饰公司签订特许加盟经销合同,并在长堽路南宁某公馆88号租店销售该公司婴幼儿服饰。但去年12月,李某发现离自己不到10米的北京某某超市内,也有专柜销售同品牌的服饰。
李某随即发公函至该服饰公司,要求维护自己在长堽路段的专营权,但对方一直没有理会。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服饰公司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退还服饰货品、展示柜,被告赔偿其经营损失,并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等。
李某称,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第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有期限内,除非甲方依约终止乙方经销权,否则甲方不得在约定区域内,再指定其他个人或公司作为产品同样渠道的经销商,也不得在授权地区发展新的客户经营相同产品。
李某认为,被告许可新的商家在同路段销售同品牌的婴幼儿服饰,导致自己的销售状况下滑,销售额每月减少数万元。今年7月15日,李某已将自己的商铺转让给郭某,并签订了《商铺转让协议》。
庭审
谁违约各执一词
庭审中,该服饰公司代理律师称,李某连续两个月没有向公司进货,也没有完成首年销售指标,根据涉案合同,视为自动放弃加盟经销资格及相关权利,合同已于去年2月16日自动失效。李某违约在先,故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公司代理律师称,公司与李某的合同失效后,才与北京某某超市签订销售协议,并未侵害李某的特许经营权。北京某某超市的专柜经销和李某的专营店经销,是不同的销售渠道,不能一概而论。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李某是将自己经营不善的责任推给公司。
对此,李某代理人称,李某的专营店后期没有直接从公司进货,是为了便于被告方管理而按要求从南宁的总代理处直接进货,被告所称的连续两个月没有从公司进货不属实,也不存在串货行为。
庭审中,服饰公司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李某支付拖欠货款。
说法
特许加盟经营要诚信
当日下午5时30分,该案庭审结束,主审法官提出调解建议。李某愿意接受调解,但公司代理律师不同意。
对此案,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孙XX称,特许方和加盟方之间违背了商业销售中的诚信原则。他认为,作为加盟商,应该对销售市场的风险做好评估,发现特许方违约时,应及时告知特许方,并保留告知证据;作为特许方,应尊重合同,防止经销商利用品牌来做违背合约的操作。
孙XX提醒,从他接触的诉讼案件来看,不少特许方喜欢游说加盟商,在利益诱惑下,不少加盟商直接拍板加盟。作为投资人,一定要对市场保持理性判断,要有维护合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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