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提交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42:58 484 人看过

2006年6月20日原告靖宇县矿泉城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承担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法院受理后指定了证据交换时间为2006年7月18日8时30分。当日被告提前来到法院等待证据交换,但原告迟迟未来。9时被告将证据交给主审法官后离开,原告9时30分才将证据交给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交换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应视为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被告不同意质证,法院也不应当组织质证。合议庭休庭后经合议认为,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以证据交换日的当天为最后的举证期限,8时30分是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开始时间,并非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时间,所以原告提交证据晚到1小时没有超过举证期限。被告认为合议庭的理解是错误的,并拒绝质证。一审判决作出了同样的认定,并采信了其中的证据,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超过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1小时或者更短的时间)后单独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这意味着8时30分只是开始的时间,举证期限届满日是证据交换之日,而不是证据交换之时,2006年7月18日全天都可以证据交换。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法院错误地理解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制定本意以及期间的法律属性,2006年7月18日8时30分是证据交换的期日,是法院与原告、被告等当事人会合到一起,共同进行诉讼行为的时间,任何一方都要严格遵守,法院不遵守是失职,当事人不遵守将失权。被告没有按时参加证据交换,丧失举证权利,其证据不应采信,应当驳回其起诉。

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第一种观点曲解了证据交换制度的制定原意

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一项重要的制度。2002年4月1日生效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证据交换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能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便于当事人充分质证;另一方面,便于法官尽快了解案情,总结焦点,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当前有些法院对证据交换制度有两种倾向,一种是无论案件繁简,一律不使用证据交换的规定,既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换证据时间,法院也不指定,这使司法解释关于证据交换的规定形同虚设;另一种倾向是法院指定交换证据时间,但不组织当事人质证,变交换证据为单纯的提交证据,使证据交换徒有其表。那么法院指定了证据交换时间,证据交换应当如何进行呢?对此,规定第39条规定: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可见,证据交换的核心不在交——提交证据,也不在换——对换证据,它是提前进行的法庭审理,它离不开法官(即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法官参与证据交换,不是充当二传手的角色,而是要梳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有异议的证据(含无异议的事实)和无异议的证据,并将它们分类记录在卷,对无异议的证据,正式开庭时不再出示也无须当事人再次质证(此时只需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予以说明,见规定第47条),对有异议的证据,记录异议的理由。可见,证据交换不是简单地提交证据,它需要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是法庭调查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各个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都有确定性——限定到分钟。否则,将令法官和当事人都无所适从:当事人可能找不到法官,因为法官还有开庭、外出取证、保全、勘查等许多工作,法官不可能放弃其他工作全天等待双方当事人来交换证据,此时当事人会迁怒于法官、法院;一方当事人也不可能放弃自己的所有事情在法院守候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认为某时某分仅仅是证据交换开始的时间,那么指定到时、分将是多此一举,法院可以直接指定某日为证据交换时间,此时法官和当事人同样处于上述两难境地,证据交换基本无法进行。所以规定第38条规定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应当理解为交换证据结束之时举证期限届满,在证据交换结束前,当事人可以提出任何证据,不能当场提交的,可以申请延期举证;证据交换结束以后,当事人只能提交新证据,并由法院重新指定证据交换时间(见规定第40条第1款: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所以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当事人和法官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将丧失交换证据和举证的权利。该案法院在《交换证据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换证据时间是2006年7月18日8时30分,并告知了当事人请准时参加,虽然原告晚来了仅仅1个小时,但法律是严肃的,它不仅仅是1小时问题,它体现的是程序公正问题,体现的是能否严格准确适用法律问题。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美·托尼大法官Ltherv.Borden),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应当符合立法本意,符合社会正义。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对这样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之规定处理,并依据第43条第1款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之规定,视为原告没有证据,驳回其起诉。

二、从期间的法律属性角度看,第一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期间是法院或者诉讼参与人单独或者会合进行某一诉讼行为的时间,它包括期限和期日。期日是指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会合到一起进行某一诉讼行为的日期。期日只能由法院指定,法律无法规定期日,但法院对自己确定的期日不能随意变更,也不能定而不守。《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的规定,指的是期间,而不是期日。该案法院指定的2006年7月18日8时30分是证据交换的期日。一审判决书认定8时30分是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开始时间,并非举证期限届满的最后时间本身并无不当,但是开始时间一经确定,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除非具有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法官是证据交换的主持者,他应当让开始成为现实,而不能让开始成为可以不开始,更不能演变为开始就是随时开始,让8时30分成为无法约束法官和当事人的摆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22: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劳动仲裁提交证据的时间
    1、劳动仲裁有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2、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开庭之前提交证据都是可以的。从时间上推算,如还未接到开庭通知,应该不影响证据提交。一、反诉的提出期间规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从法条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2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从现实上说,现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举证期限,且举证期限通常在开庭之前,此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当庭提出反诉,理论上讲就可以提出新证据了?那对方怎么应诉?怎么相
    2023-03-12
    232人看过
  • 劳动仲裁证据提交时间
    证据材料原则上讲应于举证期也就是10日提交仲裁委,超过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有权不予质证,但是如仲裁员认为超期提供的证据材料属于对案件由重要或者是决定性影响的作用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一、民事诉讼举证要遵守哪些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3、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4、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
    2023-03-12
    392人看过
  • 医疗事故证据提交时间
    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通常会针对对方当事人意见,询问其是否同意质证。我国法律关于举证期限有延长的规定,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规定有举证期限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
    2023-05-01
    257人看过
  • 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二、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认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三、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
    2023-03-20
    388人看过
  • 刑事证据提交时间答疑
    网友提问:请问刑事案件律师提交证据的时间。律师回答:开庭之前都可以,一般刑事案件大部分证据都是公安机关搜集的,辩护律师需要提供的证据种类只有三种,其他的要么是情况说明不算证据,要么就是没什么必要的。建议委托或咨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一、刑事证据提交时间是多久目前没有法条规定刑事证据的提交时间,一般法院要求开庭前五日前提交证据,辩护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向法庭提交证据。二、刑事辩护人能否当庭提交新证据当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2、有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
    2023-03-20
    76人看过
  •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如何进行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举证期限可以改变吗?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
    2023-04-21
    32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向法院交换证据指的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14
      法院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证据交换可经当事人申请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般不超过2次。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1证据交换是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法院审判的实践,可以给证据交换
    • 法院法院交换证据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2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了提高开庭审理的实效,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设置开庭审理前的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程序中主要的事项之一就是要让当事人提出证据,相互了解证据信息,从而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证据交换由当事人启动,即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
    •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14
      在我国,举证期限有两种确定方式: 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 二是法院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 无论对于哪种方式,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逾期提交法院将不组织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不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法院判决时也不会采用该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 如何确定证据交换时间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2-31
      1、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 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证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6
      “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 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 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民诉法第125条及“民事证据规定”第41、42条); 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及第36条规定的经法院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法院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