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8 05:06:52 115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属于市政类线性工程;2)已取得建设工程投资计划批文;3)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属于大中型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还需要通过初步设计核查;4)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市、区政府批准的用地方案图或用地合同)(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工程除外);5)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6)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且施工图设计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7)已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8)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已取得相关运营单位书面意见;9)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意见;10)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已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项目,应已完成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申请表中的内容需参照“样板”认真填写,需要详细说明的可另附A4纸制申请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的,无需提交原件。申请人只需提交证照编号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及dwg格式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及dwg格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原件及dwg格式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及dwg格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选择申请办理事项,根据预审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等,申请人在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后,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收到预审申请2个工作日(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预审,符合预审条件的,通过预审;不符合预审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不予通过预审;预审结果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纸质材料向综合窗口报件。30个自然日内未办理报件的,预审结果作废。网上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在补正相关材料后再次提交预审或直接到现场报件。

3.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综合窗口报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预审结果及提交材料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对于提供网上全流程办理的,网上预审通过后转入网上受理,申请人可无需到综合窗口提交材料,受理信息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告知申请人。

4.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5.审查。经过经办人初审、分管副科长复审、科领导审核、管理局领导审批(共20个工作日)。

6.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7.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给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8.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受理人员依据材料清单、审查要点及样表实施受理,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列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情况。

3.申请材料交接。综合窗口将报件材料转交市规划国土委。下午5:00前接收的材料当天转交,下午5:00后接收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转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4.审查。经过经办人初审、分管副科长复审、科领导审核、管理局领导审批(共20个工作日)。

5.材料归档与发文登记。在审批时限前2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等送至档案室归档,在审批时限前1个工作日完成发文登记。

6.发文材料交接。市规划国土委在法定或承诺办理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文书转交本级大厅综合窗口,并办理交接手续。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综合窗口通过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发送领件通知。申请人通过窗口自取的,综合窗口在核对相关信息后,发放结果文书或证件,并要求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签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综合窗口委托邮政单位寄件送达;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综合窗口告知申请人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规定时间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国鸿大厦A座行政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年5月1日实施)(2001年)

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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