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1:39 278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地区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凡下列范围的城市建设档案,一律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

(一)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历史沿革、地名、经济、人口、资源、气象的历史和现状统计资料、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的勘探成果、地形测绘资料。

(二)城市规划: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工程建筑审批文件材料。

(三)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道路、桥梁、涵洞、隧道、供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设施的工程技术档案。

(四)交通运输: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三级以上公路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码头、机场、重要仓库、地铁、市内公共交通设施的技术档案。

(五)房屋建筑: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广场电视台、影剧院、宾馆、商场、办公楼、医院、各种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和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或七层以上(含七层)建筑的竣工档案。

(六)园林及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物、绿化地带、名胜古迹、纪念馆、纪念碑、公园、雕塑、古树名木及冰灯设计的档案。

(七)水利:河渠、水源、水库、堤坝、大型排灌站的档案。

(八)人民防空战备工程与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有关的军事建筑设施的档案。

(九)环境保护及其综合治理的档案。

(十)村镇建设方面的档案。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凡是在哈地区建设的地上、地下工程,均要按照国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规定》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把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提供竣工图列为施工合同内容。当施工单位不履行编制竣工图义务时,建设单位有权扣付施工单位相应的工程费。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执照时,要从自筹资金中,向城市建设档案馆交纳相当于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的竣工档案保证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保证金数额,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后,档案馆如数退还保证金。对竣工后三个月不编报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城市建设档案馆将扣销保证金,做为补绘竣工档案的费用。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本单位的技术档案部门参加验收。市级重点工程,由建设单位通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参加验收。对竣工档案不完整、不系统、不准确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不予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准申报全优工程。

第九条对一九八五年以前竣工,没有编制竣工图的建设项目,本着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单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补测、补绘。需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负责报送。

第十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职责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城市建设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各区、县和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6: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同内容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失业和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合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规范用人单位用工和劳动者就业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镇劳动力、外来(农村)劳动力失业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备案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失业登记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身份证,男年满十六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目前无业的下列人员均应进行失业登记:(一)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肄)业未能继续升学人员;(二)就业转失业人员;(三)未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五)外来(农村)劳动力;(六)符合失业登记范围的其他人
    2023-05-05
    323人看过
  • 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
    2023-06-10
    178人看过
  • 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
    经2005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范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人事、民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示。第五条企业职工档案中的下列材料丢失、损毁,可以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2023-06-09
    28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哈政发[1989]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商品房生产、城市建设计划的勘察设计、综合开发项目和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等,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承担具体工作。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的建设工程:(一)勘察设计的综合项目、单体项目和专业项目。(二)综合开发的小区项目、街坊项目和单体项目。(三)建筑安装、市政公用、交通运输工程的建设项目、综合单项工程、单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2023-06-13
    331人看过
  • 哈尔滨市实行城市房屋拆迁最新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1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
    2023-07-04
    10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来劳动力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为,合理调节劳动力市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本市就业的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人员,本市范围内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允许使用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哈尔滨房产档案查询办理
    事项名称房产档案查询办理机构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需材料1、房屋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查档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警官证、军官证、兵役证、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护照等);委托他人查阅本人房产档案,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持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受赠人、继承人另应提交受赠,继承证明资料;监护人查阅档案另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户口或父母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2、房屋产权单位查阅自有房产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身份证件;3、房屋他项权人查阅抵押人的房产档案,须提交他项权证、查阅人身份证件、委托书;4、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查档需提交协助查询介绍信(人民法院查阅档案也可提供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件;5、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查档,需提交律师(法律)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职业证书及委托证明书;6、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查档需持《
    2023-05-10
    43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口岸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哈尔滨港口进出口外贸货物的运输计划,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港口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管理,要贯彻统一计划、综合平衡的方针,坚持确保重点、合理安排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口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口岸委)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经哈尔滨港口进出口外贸货物的单位(以下简称货物单位)要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贸部门),经市外贸部门汇总后,于次年一月上旬抄送市口岸委和航运、铁路部门。第六条货物单位应当在每年四月八日和七月八日,将季度外贸货物运输计划,报市外贸部门,经市外贸部门汇总后,抄送航运、铁路部门。航运、铁路部门负责提出季度车、船、货平衡意见,由航运部门、铁路部门分别汇总报市口岸委。第七条市口岸委
    2023-06-06
    326人看过
  • 哈尔滨市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当年实际支付超过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计算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关联法
    2023-06-06
    125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石忠信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2023-05-05
    302人看过
  • 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有条件的县城,应当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暂不具备建立城建档案馆(室)条件的县城及其他建制镇,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人管理城建档案。第五条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
    2023-06-10
    482人看过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2007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
    2023-06-04
    250人看过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的通知
    在哈各有关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设工程给现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试行)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给工程现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哈市建成区内,由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广场庭院、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第二条本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负责本级政府组织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的检查指导工作。第三条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体现以
    2023-04-22
    347人看过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
    2023-06-10
    20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内容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 3、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除此之外,合同还可... 更多>

    #合同内容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内容与依据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配置保管行政执法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对字迹褪变、破损的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作其他技术处理。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进行政执法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
    • 哈尔滨市供热办xx档案(二十一条)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30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拒不退出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 哈尔滨市蔬菜大棚建设条件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19
      蔬菜大棚征收如何补偿,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大棚拆迁属于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拆迁时,应当根据大棚当时的造价、使用年限,拆除之后给当事人带来的预期损失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什么新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分为定期、永久。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系统确定的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保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档案保管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市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工作实际,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城市建设档案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第四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XX负责组织,省一级、省二级城建档案馆的考评由各省(自治区、)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