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3:21 487 人看过

1、案例回放

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公司承建新发大厦,施工范围为18层框架及室内装修。项目价格暂定1900万元。当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在20%以内时,合同价格不得调整。对于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与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将合同约定的标准提高两层,并确认该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建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造价2500万元。在房地产公司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建设公司通过公证处紧急发出催款函。房地产公司已签约,但尚未回复。建设公司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按催款单支付未付工程款及利息6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二,本案有两个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一是项目资金的确定。根据本案双方的约定,可以看出本合同的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即合同总价不会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调整。该方法的采用表明双方已默认了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因素,不能再以材料市场价格在约定范围内的涨跌为依据主张变更合同价格。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企业所建房屋增加了楼层,改变了原合同的施工范围,所涉及的变更已超出图纸范围。加层部分引起的数量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调价风险范围,应按实际成本单独结算。如果双方对此部分没有达成协议,事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应确定该项目,并确定该部分合同的价格。第二个问题是催款单。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推迟了价格审核,致使工程结算无法进行。此时,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发出了经过公证的紧急提醒函,并约定了价格审核期限。应当认为,本函的效力为要约,房地产公司的签字为承诺。自签订之日起,即视为已接受催交函的内容,双方已就意向达成一致,成为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当对方不履行承诺,房地产公司因其承诺已丧失对建筑公司600万元工程款索赔的抗辩权时,建筑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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