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处理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变更公房承租人纠纷案例
某处公房系拆迁安置房屋,该房屋的被安置人为魏某,魏某为承租人,出租人为某单位。1999年魏某去世。同年魏某之子魏甲持载有其本人及之兄魏乙、魏丙签名的申请,要求某单位将其变更为公房承租人。某单位依申请将涉诉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魏甲。2000年魏甲以单位效益不好,无法交纳供暖费为由,向某单位再次申请变更承租人。某单位依申请将承租人变更为魏甲的妻子刘某。
2005年魏甲的侄儿魏丁以其自幼与魏某共同生活,与魏某形成共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涉诉公房,请求依法撤销某单位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经笔迹鉴定,魏乙的签名系魏甲伪造。法院认为魏丁称自幼与魏某生活已经形成共居关系,但其并未提交因拆迁共同安置的证据,其要求继续承租涉诉公房,撤销某单位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魏丁的诉讼请求。
2007年某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判决刘某腾退涉诉公房。
被告刘某辩称,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变更没有任何虚假信息,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本案诉争公房原为拆迁单位安置给魏某一人使用,魏某死亡后该房屋的租赁、使用应由房屋的管理者即原告决定。法院生效判决虽然查明魏甲提交的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书魏乙的签字系伪造,但该瑕疵尚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点评:公房承租是国家给予城镇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对公房享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公房使用权还可以上市交易。北京市承租公房的情况相当普遍,原承租人在世时一般不会发生纠纷,但是原承租人去世之后户籍落在公房处的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发生纠纷。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承租权不是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适用继承。出租单位一般也不会收回公房,而是可以由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因缺少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纠纷。在家庭成员之间就公房相关权益发生纠纷,如果家庭内部不能达成一致协商解决,法院一般会倾向于维持公房的现状。
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怎样解决
415人看过
-
换房居住起纠纷房主诉求腾房
60人看过
-
如何让违约承租人腾飞退房
393人看过
-
住满五年的公租房居民该如何处理?
279人看过
-
公租房的承租人去世后房子如何处理
436人看过
-
产权人要求承租人腾退私房的条件
74人看过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更多>
-
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怎么解决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14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可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进行解决。首先应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申请人和居住人之间的腾房纠纷如何处理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07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处理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
居民住房公租房如何确定承租人?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5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
房屋承租人的公房腾房纠纷怎么处理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05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处理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
-
承租公房如何认定与居住人关系天津在线咨询 2022-11-121、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