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农委拟订的《天津市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对于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导种植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保证粮食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领导,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实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公安、司法、工商、商业、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确保国家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完成。
为了平衡各种农产品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林渔场、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含武警部队)、团体、学校、寺庙、个体农民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规定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下同)。
二、下列各类农林特产品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干鲜果品收入(含果用瓜)。
(二)林木收入(包括原木、腊条、柳条、荆条)。
(三)水生植物收入(包括蒲草、芦苇、藕等)。
(四)淡水养殖收入。
(五)海水养殖收入。
(六)水珍品收入。
(七)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包括桑、花卉、苗木、药材及其他未列入的农林特产品收入)。
三、农林特产税适用税率:
(一)鲜果品收入(含果用瓜)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二)林木收入(含板栗、核桃)为8%。
(三)水生植物收入、淡水养殖收入、海水养殖收入为10%。
(四)水珍品收入为15%。
(五)其他农林特产品收入为5%。
四、农林特产税一般按农林特产品的实际收入计税征收。对于那些农林特产品实际收入不易掌握的,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亩核定不同品种的计税产量,按本地中等价格及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为了平衡税负,对一些大宗农林特产品按亩核定计税产量。
(一)果品收入:
苹果:每亩计税产量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
梨: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七十五至二百公斤。
桃:每亩计税产量七十五至一百公斤。
柿: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七十五至二百公斤。
红果:每亩计税产量五十至七十五公斤。
葡萄: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二十五至一百五十公斤。
核桃:每亩计税产量三十至四十公斤。
板栗:每亩计税产量五至八公斤。
西瓜:每亩计税产量一千五百至一千七百五十公斤。
(二)淡、海水养殖收入:
池塘养鱼:每亩计税产量一百三十至一百五十公斤。
湖泊洼淀养鱼:每亩计税产量六十五至七十五公斤。
水库养鱼:每十五亩计税产量一百三十至一百五十公斤。
水库捕捞每条鱼船年计税产量一千五百至一千七百五十公斤。
网箱养鱼:每亩计税产量一万五千公斤。
海水养殖:每亩计税产量四十公斤。
对以上统一核定计税产量的品种,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考虑实际成本,在上述幅度的基础上定产计征。对其他未规定计税产量的农林特产品种,由各地自行掌握,定产计征。
(三)对原按粮食、经济作物计税办法征收农业税的品种,改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后免征其原负担的农业税。同一土地,在不同季节分别种值农林特产和粮食、经济作物的,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不同办法计算征收。
五、农林特产税的附加,一律按计征农林特产税应征税额的10%征收。
六、下列农林特产品收入可免征农林特产税:
(一)农民房前屋后的农林特产收入(不包括家庭经济庭院)。
(二)新垦植、新开发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二至三年内的收入。
(三)农业科研、推广机构和院校经市以上机关(含市级和市局级)批准立项进行科学研究和试验取得的收入。
(四)凡经市批准建设的商品鱼基地,验收合格后二至三年内缓征农林特产税。
(五)对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减产减收,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根据减产成数,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减税。
七、农林特产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规定依法纳税,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时间内逾期不交税的,征收机关可以按照其所欠税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有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根据情节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在保证完成市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农林特产税新增收入全部留给区、县,作为农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农林特产生产),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为了保证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区、县可按农林特产税实征正税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关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使用,开支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陕西省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暂行规定
366人看过
-
天津市占路农贸市场建厅退路的若干规定
356人看过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补充规定
496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300人看过
-
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
355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
441人看过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
农林企业征地补偿款税规定多少钱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191、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5条是怎样规定的?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的人员,其常住地不在本市的,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险关系同时终止:(一)领取伤残津贴的,最高不超过15年;(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子女不满18周岁的计算至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最高不超过15年。
-
天津农田征收补偿办法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301、农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何内容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1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十一)供养亲属;(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具体内容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3本市鼓励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商业及其相关产业。鼓励引导商业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跨区域经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企业在境内外建立采购中心、供应中心、分销中心、展示中心等营销网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