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和抵押。不动产物权通过登记公示,未经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由于抵押贷款的投资,不动产证券化,因此动产和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往往被稀释。在社会主义国家,永佃权已经被废除,典权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根据中国《民法典》,除了永佃权和典权,还有其他的房地产权利。
一、民法典办理房屋确权证具体流程
房屋物权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确权,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据,让不动产部门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物权的分类表现是怎样的
(一)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定限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在《民法典》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他物权与所有权—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传统民法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2)用益物权主要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用益物权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从具体规定的用益物权来看,只能在不动产上设立);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3)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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