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主管法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14:36 386 人看过

1、因船舶碰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碰撞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受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船舶碰撞的责任和损害赔偿。发生船舶碰撞时,船长必须尽力营救碰撞船舶及其人员,不得严重危及船舶及其人员的安全。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尽可能将船名、注册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通知另一方。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双方互不负责。如果船舶碰撞是由一艘船舶的过失造成的,则有过失的船舶应承担赔偿责任。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之间有过错的,各船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等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不能确定的,应当承担平均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应当对船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货物和其他财产按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发生碰撞。碰撞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每艘船舶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

有过失的船舶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责任。一船连带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错的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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