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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各单位都采取了适当的方式,监督工程的实施,以此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的效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由于质量存在瑕疵,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故而现在工程单位又出台了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办法。
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办法
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如何认定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呢?笔者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谈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的体会和认识,便于同行们商榷。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
(二)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
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b)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
(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
3、按事故责任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
(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
(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
(3)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
(4)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
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
5、按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职责来划分有监管不力责任。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对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如果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就要负监管不力责任。
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
(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
(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
(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
(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
(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
(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
(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
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
(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
a)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
b)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
只要与工程质量相关的责任主体,只要不能提交能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的证据,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较重。但若是工程的结构本身存在瑕疵,此设计、勘察单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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