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只有经营权,还有使用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以下类型:
1、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通常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2、出让土地使用权,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需注意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主要包括: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出过嫁的女儿能继承土地吗
出嫁的女儿对土地有继承权。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批准使用承包土地,但没有。因此,版权农村承包人的土地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继承,只能依法转让。已婚女性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具有娘家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父母属于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的,父母死亡后的土地可以由已婚女性和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已婚女性户口已迁出,并在婚居地分包到土地上,或与父母不属于承包人的,不能将父母死后的土地转让给名下使用。
三、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1、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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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6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XX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1]。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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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在于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3根据规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意义:1.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 2.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 特点:分田到户,自主生产 本质: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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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化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退化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5最简洁地说就是:农民生产的粮食,一部分给国家,一部分留给自己。现在,给国家的是定量的,那么余下的就都是自己的。你生产的多,得到的就多,就促进了生产积极性。官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基本特点: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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