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职工医疗期如何计算待遇
职工医疗期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待遇;可以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三、在医疗期病人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病假医疗期工资法律仅规定下限,即不得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同时规定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有更高标准的规定时,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执行。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如果你的基本工资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应当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你发放病假期间工资;如果你的基本工资高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你的基本工资的80%向你发放病假工资。
医疗期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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