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可不可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1 08:50:18 205 人看过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机关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重要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行法律的授权规定而出现。例如,1998年12月公布的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根据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行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此,这里行使部门规章制定权的就是国务院的事业单位。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权限

根据《立法法》第71条的现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对此应当理解为,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应当以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为根据。

这就是说,部门规章是执行性或者补充性的行政规范,而不是自主性的行政规范。在缺乏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形下,国务院部门不得只是以管理需要为由主动地制定和发布部门规章。仅就制定根据这一点而言,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比地方政府规章要小一些。

超越一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所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对此有两个解决办法:第一是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制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的职权,但是对它们的职权范围尚有待于国务院作出明确划分;规章中将规定的措施只能由国务院规定或者采取的;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的;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第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它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形:需要规定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国务院已经对它们的职权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的事项,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的。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否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抽象行政行为更多表现为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也就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大部分人,而并非仅仅针对少数人。对于这类行政行为,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是不可诉的。而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往往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18: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抽象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途径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途径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的途径为:1.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复议审查。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3.司法机关的审查。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依抽象行政行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可对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申请附带性审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复
    2023-06-06
    125人看过
  • 什么叫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
    一、什么叫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大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有以下特点: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后及力,它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三、
    2023-06-06
    452人看过
  • 行政诉讼要管理哪些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中被告和原告是什么意思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
    2023-03-30
    204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诉讼法管理
    1、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是不进行管理的。法院不进行管理的案件分别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
    2023-04-07
    204人看过
  • 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否有上诉权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标准,立法本意是为了排除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废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也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就此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直接针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仍然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又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才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分析本文所称破产程序中的可诉行政行为,指破产行政管理行为和发生在破产程序中的其它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政府相关部门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批准行为我国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经其上
    2023-06-30
    342人看过
  • 什么是抽象性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性行政行为是什么?律师解答:行政行为被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对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知识:依据这一规定,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可诉行政行为之外。这种划分虽然把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开来,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按照现有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很难把二者清晰的分开,一个行政行为,有时很难判断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如果说,这种区分在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上还有一定意义的话,把它引入立法实践领域,作为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裁判之一,只会限制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减少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规和行
    2023-04-22
    63人看过
  • 如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管理相对人如果认为海关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可附带提起对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就是说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扣留、企业分类、行政许可、减免税审批等具体的事项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海关进行复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海关作出的不针对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海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等。在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是不能对海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但是也有例外,即如果管理相对人在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过程中,认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问题,可以附带提起对这个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此时,海关就可以启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某些特殊情况下海关复议机关也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海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启动程序海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一定要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进行,一般情况下是在复议开始
    2023-06-06
    113人看过
  •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解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学理概念,在动态意义上,系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在静态意义上,指由此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行为理论体系中,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范畴,二者是行政行为的两种基本类型。对抽象行政行为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着重从以下方面理解: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在法学理论中,根据法律文件的法的规范性(法的规范性是指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的行为的性质)差别,将之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是个别调整的依据,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非规范性文件是有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对社会关系进行个别调整所作出的法律文件,如司法裁判
    2023-06-06
    227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后可能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初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首先面对的仍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现阶段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诉讼显然很不现实。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权力,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时又是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司法机关没有审查法律的权力,只有适用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如果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则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违背。所以笔者认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应该限定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内。(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级别问题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的层次不同,其效力范围也不同。所以要想使尽可能多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有必要提高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法院的等级。考虑到诉讼经验、法官素质、物质条件以及作出判决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将中级法院定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审法院最为合适。另外由于我国
    2023-06-03
    238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受诉的现实合理性
    (一)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司法审查,不会影响现行司法与行政体制的正常运作,不会混淆二者的职能。国家权力是通过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来实现,它们的关系既是分工负责又是相互监督,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司法与行政之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都统一和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对其负责。在这样的幕提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了具体的操作模式。如果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既可以保障司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又可以使行政机关在其一切活动中服从并贯彻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精神,遵守并执行宪法、法律,对其错误的地方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纠正,这也正是我国民主制度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二)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行司法审查。十多年的行政司法实践,使人民
    2023-06-06
    466人看过
  •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探讨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非特定对象定制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实施抽象行政行为。①《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上的这种一刀切,使得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一直堂而皇之地避开了司法审查的视野,没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便缺少了最有力的诉讼监督,也使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性的功能大大折扣,在我国当今大力实施依法治国、倡导法治的情况下,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
    2023-06-06
    143人看过
  • 抽象行政行为该怎么适用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时下,抽象行政行为已成为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一直将大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机制。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一旦违法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影响面更广更深。因此,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
    2023-04-06
    258人看过
  • 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吗?
    昨晚读了几页胡建淼主编的《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第一章,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王正斌撰。在文章的最后一段,书中写道: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行政主体为了避免被诉,讲本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比如,某县从事金矿开采的企业只有一家,县政府与该企业有纠葛,县政府为了整治该企业,规定说本县从事金矿开采的企业每月要缴纳利润50%的管理费。作者认为,这一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无疑,但是从价值判断的法律政策上来考虑,在实践中可以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那么,究竟是否存在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我认为,至少从作者所举的例子来看,这样的行为是不存在的。首先,依据作者观点,由于存在行政行为理论上一分为二的截然划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就不会允许出现这样的例子。其次,抽象行政行为要产生效力,必须具体化,即针对个别行对人进行个别意思表示。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
    2023-06-06
    242人看过
  • 行政强制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吗
    行政处罚不属于抽象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2、两者的概念和分类不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
    2023-03-31
    68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其特点是: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 更多>

    #抽象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起诉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1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行政规则则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活动的结果,通过对行政规则的理解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事行为可以诉讼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4-09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之所以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既有策略上的考虑,又有技术上的考虑。其原因主要有:⑴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层次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⑵抽象行政行为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⑶目前的体制
    • 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无效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1
      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初是作为学术用语提出,二者的划分借鉴了法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法律处理。二者之间的划分标准最初并没引起人们过多关注,但《旧法》的颁布,明确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外,造成了司法实务中的一些混乱。 因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管理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0-04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是不进行管理的。法院不进行管理的案件分别有: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为什么不能随便参与行政诉讼?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09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