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孙的父母占用村里五保户的房屋迟迟未予腾出,村委会为此多次找到小孙家。因认为村委会经常来家里威胁、恐吓,致使母亲病情加重,过早离开人世,小孙于近日将村委会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小孙诉称,原告长期在外读书,母亲刘某患病在家休养。2005年5月份开始,村委会多次派人去原告家寻衅滋事,搅得原告母亲身心不得安宁。2006年春,村委会带人到原告家砸门、撬锁,并威胁、恐吓原告母亲腾房、拆门,致使原告母亲身心受到重创,病情加重。2007年村委会又多次派人前来原告家威胁、恐吓,致使原告的母亲于2007年9月17日住进医院,后在2008年6月英年早逝,使原告小小年纪失去母爱,家庭受到重创,原告也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赔礼道歉。
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是曾去过小孙家,但仅是去做工作,因为小孙家占用五保户的房子存放东西,五保户要求他们家腾房,但他家始终不腾房,因此村委会才多次去做工作,让他们尽快腾房。村委会只在2006年初撬过一次五保户家的锁,换了一把新锁,同时给了小孙家一把钥匙便于他们搬东西腾房。拆门只是提出协商建议,并未真的强行拆除。村委会并未威胁、恐吓小孙的母亲,原告母亲的死与村委会无关,所以不同意小孙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孙母亲刘某直接死因是尿毒症,作为肾脏疾病的长期患者,其病情发展程度不能确定,影响因素诸多。小孙主张是村委会的威胁、恐吓行为影响了其母刘某的生命健康,加重了刘某病情,导致她过早离开人世,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村委会存在威胁、恐吓行为以及刘某病情恶化以致死亡与村委会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小孙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孙的诉讼请求。
女儿酒后驾车跌入机井死亡父母诉请村委会赔偿被驳
2006年2月,李老先生的女儿驾车出去后再也没有回来。1年多后,被发现酒后驾车跌入一机井中,车毁人亡。李老先生非常伤心,他认为作为机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丰台某村委会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于是就带着老伴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村委会已经尽到了对机井的维护、管理义务为由判决驳回了李老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2006年2月7日,李小姐驾驶其所有的本田飞度车,与数个朋友聚会并喝了酒。与朋友分手后,李小姐驾车离开,此后一直未归。2006年2月11日,李小姐的朋友向公安机关报失,公安机关开展侦查,但没有结果。2007年11月28日,道路施工人员在丰台区长青路一路标北侧机井内发现一辆坠井汽车。经公安机关查实,机井中的正是李小姐及其汽车,李小姐已经死亡,汽车也已损坏。经公安机关尸检,李小姐肝脏内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4mg/100g,并确认其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排除了刑事嫌疑。
时隔一年多的时间,终于找到女儿,但却是这样一种结果,李老先生夫妇俩非常伤心。二老同时认为:机井紧邻公路,井深20米,但机井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机井上也没有覆盖物。村委会作为机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对女儿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女儿自身有一定过错,二老要求村委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辆损失共计518151.44元。
庭审过程中,村委会辩称:先有路,后有被告方的机井,而且被告方的机井距离路有10余米,井周有近1米的护墙,被告方对此事故没有过错,是驾车人自身的原因。所以,被告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的机井现今距离道路11.50米,在李小姐坠井时,其距离更宽,且水井有井沿围护,南北井沿距地面高度为0.7米;从李小姐一方来看,李小姐开车前已喝酒,且其驾车偏离车行道10余米,将机井井沿撞破而坠入机井,故法院认为,村委会已经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其本身没有过错,事故的发生是李小姐自身的原因。所以,李老先生夫妇要求村委会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请应予驳回。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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