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18:40:55 497 人看过

一、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什么是加重犯?

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三、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是怎么规定的?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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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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