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支出(包括企业的工资、修理费、材料消耗和低值易耗品)(行政部员工)企业董事会、行政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由企业统一负担的自然减员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工会费、失业保险费等,劳动保险费、董事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费、研究开发费、排污费、盘亏或盘盈(不含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盘亏)、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会计和税法确认其在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财务会计与国税的原则和服务对象不同,双方在管理费用的实际处理上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本期应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本期及以后期间应负担的各项费用,作为递延费用分期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所得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重复扣除。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税法强调真实性原则,不允许扣除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在会计核算中,按照谨慎性原则,允许将部分尚未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强调相关性原则,与收益无关的费用不予扣除,会计核算不强调相关性原则,与所得无关的费用,也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法强调,将非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额。但是,在会计处理上没有规定将非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摊销不计入当期损益。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软件,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税收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可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管理费用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管理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应当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纳税人在管理费用的具体项目上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了招待费;是否擅自扩大了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享受了税收优惠;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违反规定税前扣除。
如a企业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2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5‰。200×60%=120万元大于2万×5‰=100万元,税前只能扣除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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