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以成年人为基础加以调整而逐步形成的,因此过于成人化。为了更好地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规律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应制订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特别程序法,真正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指导,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寓教于审的原则融入少年刑事司法的实体、程序和组织法之中。不仅要落实重视目前制度中已有的规定,将近些年来在少年犯罪案中好的实践引入到法律中,还要完善少年刑事司法机构,在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与少年法庭相衔接的机构或专人,实施分押、分诉,更应当考虑在司法管理、教育劳动和社会管理方面行使未成年人教育帮教职能的机关或单位内设置相关机构。完善判前预防和判后教育制度。在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时机不成熟时,可在刑诉法中增加未成年人独立的章节,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
(二)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庭,并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其局限性与滞后性也逐渐暴露出来,已不能适应改革的发展,且由于未成年人案件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少年法庭已难以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司法保护、预防、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因此需要设立受理综合少年案件并进行专门化审理工作的少年法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少年法官审理,同时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案件,如涉及到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这对于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根据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对失足少年开展系统的帮教工作,把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适应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潮流。
(三)完善社会调查制度,明确其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地位
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很大局限性,因此,宜将该制度进行完善,防止走过场,以使其起到应有的良好功能。一是要明确其调查主体和提交责任,使控辩双方、学校以及社团组织的责任由选择性行为转换为法律强制性要求,尤其是控辩双方,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重要证据予以当庭提交。二是要充实社会调查内容,提高调查的专业性。调查报告不仅要反映出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性特征,还要提出有关个体的品格和心理行为特性,特别是犯罪原因及对于可能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的监管帮教条件。三是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令其能与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结果紧密相关,可以将内容细化归纳为若干情节,以作为对其适用刑罚的量刑依据。
(四)建立完善的矫正制度
首先,应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统一社区矫正法,定义社区矫正对象具体范围,在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刑种,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等;其次,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现在我国社区基层有两劳帮教组织,这些组织是社区工作人员兼职或以志愿者的形式存在的,他们没有法定的职权又不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五)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主要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很多父母以工作、生计为由,把孩子完全托付给学校,认为到了适龄阶段,孩子的教育就由父母转移给了学校的老师。有的家长却又过分干涉孩子,越俎代庖,包揽一切,陷进了放纵和严管两个误区。因此,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误,根本原因是忽视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家长要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从多方面理解未成年人的心态和需求,给予恰如其分的家长指引。
(六)加强社会的关注度
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尤其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因此,全社会都要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酒吧和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取缔。
未成年人寄托着一个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现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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