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9 11:12:31 393 人看过

一、石家庄公证员免职审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石家庄公证员免职审核的材料

设区市司法局关于公证员免职的报告;

公证员提请免职表;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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