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和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案件质量。其次,辩护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意义的最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意义的充分肯定,才使得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最后,辩护制度对于法制宣传教育也有积极意义。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可以使旁听群众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同时也能增强群众对判决的认同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一、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是什么意思
(一)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执行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对于保证减刑、假释的正确执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刑事诉讼从立案到审判的各种程序,无罪的人被过滤掉,有罪的人被判处刑罚而进入执行环节。执行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程序。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与预防的统一,无论刑罚的报应目的还是预防目的,均有赖于执行而实现。
(二)促进严格执法
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对于促进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建立发现违法、纠正违法和预防违法的机制,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监管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
(三)保障刑罚执行力
减刑、假释的程序诉讼化对于保障刑罚执行力,树立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的特点,表现为终局裁判的执行力。这是国家赋予审判权以专属性和独立自主性,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必然结果。
二、你对法律援助有何了解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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