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哪几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于建筑物的享有是有区分的,当事人对于专有部分可以享有所有权,对于公共部分,只享有利用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可以看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将专有部分转让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区别情况有哪些
(一)是指如果共有财产是各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财产,不能具体将哪一部分的财产确定为他人使用,也不能按照一定的份额确定使用范围,则只能认为该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例如,共有楼梯、共用的设备等。
(二)但是能够将某些共有财产确定为何人使用,或按照一定的份额确定使用范围(如隔墙、为某些层专用的楼梯等),可认为是按份共有的财产。
立法动向:如果停车场、会所没有特别约定归业主还是开发商所有,一律认为是业主共有的部分。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区别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权的区别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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