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6:47 46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行业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内劳动力流动的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段,引导职工合理流动。

六、劳动行政部门应通过招用职工备案、劳动合同鉴证等手段对用人单位新招职工的身份进行审查,对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即到另一用人单位业的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档案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并通报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查处。

七、劳动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行为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在用工年检或者劳动监察中发现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追究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责任,责令其赔偿原用人单位的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2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继续履行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发布日期:2009-10-13执行日期:2009-10-13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2023-06-08
    223人看过
  • 煤炭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为了适应煤炭行业的特点,规范煤矿建筑市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煤炭工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97-0207)。该示范文本由煤炭工业部统一印制,从1997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适用于从事煤矿建设的矿建、土建、机电安装等各类工程的建设、施工。现将该示范文本及其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做好管理工作。附件:一、GF-97-0207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略)二、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的填写说明(略)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2023-06-10
    90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经委(经贸委)、交通厅(委),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批准,自2006年9月15日起三峡船闸进入完建期。为保证船舶航行正常有序和库区经济的发展,在三峡船闸完建期,将对下行煤炭船舶过闸实行通行证管理。为此,特制定《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部办公厅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峡船闸在完建期下行通过能力不足,而下行煤炭运量占船闸下行运输总量的79%,为避免船舶大量拥堵,保障坝区的航行安全,根据国务院三峡办批准的《关于三峡船闸完建期客货运输方案的审查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部和有关省市经委负责确定月度煤炭船
    2023-06-08
    260人看过
  • 关于印发《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和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事业单位:《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经全国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现予印发。根据人事部的改革意见和部长办公会议的要求,96年先在煤科总院、地质总局和在京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统筹试点。试点的要求是,内部统筹,模拟运行,自求平衡。各试点单位的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煤科总院、地质总局要尽快落实本单位负责社会保险工作机构,在京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摸清底数,各自制定改革方案,报部社保中心审批后实施。附:煤炭工业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行意见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煤炭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根据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和《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煤炭事业单位特点,制定本《试行意见》。一、养老保险实行煤炭行业统筹煤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是煤炭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煤炭工业部直接负责组织
    2023-04-22
    209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
    全国集体所有制煤矿一九八三年生产原煤一亿七千万吨,约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百分之二十四,已经成为我国能源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这部分煤矿事故多,对生产影响很大。为了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针对乡镇煤矿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请组织贯彻执行。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有关指示,促进乡镇煤矿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一、乡镇开办煤矿,必须由办矿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审批单位发给开采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开采证核发营业执照。办矿单位凭营业执照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二、办矿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矿井位置、井田范围、生产规模、简要设计和井上井下必要的图纸资料,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的简历等。上述文件资料经
    2023-06-09
    65人看过
  •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反映。附件:国家电力公司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债券发行、交易、资金使用、偿还的管理,合理使用债券资金,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企业债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定程序在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另行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企业”)。第二章发行债券的条件及方式第四条申请发行债券的电力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发债资格和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收益稳定,现金流量可靠,近三
    2023-06-07
    11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沟通,并请做好总结工作。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承发包机制的不断完善,上海建筑行业的劳务作业和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务作业和用工模式已经打破,市场化的劳务作业和用工模式已初步形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交易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劳务交易市场),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一、目标(一)劳务交易要规范。在本市范围内,各种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交易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劳务交易市场登记。建筑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在分包合同签定后7日内,持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劳务交易市场登记。劳务交易未在劳务交易市场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该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
    2023-06-10
    127人看过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眉府发〔2009〕38号仁寿县、洪雅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眉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8〕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价格调节基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我市按川府办发电〔2008〕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减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4号)要求,依法向市内煤炭生产企业征集的专项基金与省政府分成所得部分。第三条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设立煤炭
    2023-04-24
    451人看过
  •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
    2023-05-05
    474人看过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现将市政府批准的《〈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有什么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书面告知我委。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船闸完建期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6)1795号)和长航管理局关于《三峡船闸完建期下行过闸煤炭运输船舶管理办法》(长航运(2006)306号),为做好重庆市《煤炭船舶过闸通行证》(简称:通行证)申领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通行证》发放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确定基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动态微调。具体如下:1.生产企业为主体的原则:各产煤区县为发证机关,各煤炭生产企业为持证主体,适当考虑生产企业委托的煤炭经营企业。2.参照过闸量分配的原则:以各区县产量、过闸实际运量和港口发运量为配额参考依据。
    2023-06-08
    219人看过
  • 关于印发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的通知
    设化印》印印点点关》劳劳试场化点于关化点市三试《标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具体落实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试点城市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评估标准提出当地具体的达标要求和量化指标,指导各试点城市制定2000年达标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对全国100个试点城市的评估实行城市自评、省级检查和部级抽查评审相结合。各试点城市应根据评估标准、各地试点方案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检查,写出检查报告。上述工作应于2001年3月底完成。有关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时,应包括本地达标的具体要求、试点城市制
    2023-06-07
    20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2003.10.20【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3.10.20【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
    2023-06-09
    38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为进一步落实城乡统筹、扩大就业的政策,实现外地劳务人员的有序流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外地驻苏州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计[95]16号)作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5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地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服从驻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
    2023-06-09
    440人看过
  • 关于印发《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颁布日期】19911230【实施日期】19911230【正文】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的通知(1991年12月30日)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制定了《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办理。附: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第二条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中提出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
    2023-06-09
    405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多>

    #继续履行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 中国有哪些上市煤炭企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1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3山西煤炭运销总公司4山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5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河南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关于印发网约出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2-04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交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劳动关系确立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30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