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0:27:23 373 人看过

借用劳动关系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非标准劳动关系,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劳动法所构建的典型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而言的,类似的称谓有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等。对非标准劳动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较为一致的明确的界定。其主要特点有的表现为“有劳动没关系和没关系有劳动”,如劳务派遣人员、外借人员等,有的则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非标准劳动关系的非标准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关系中的用人主体超出传统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二,从属性减弱,认定劳动关系的难度加大。典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从属性。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信息时代、企业竞争和人事成本的变化,企业用人方式逐步打破这一特征,劳动关系从属性呈现出弱化趋势。第三,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施出现障碍。第四,劳动者权利实现障碍较多,团结权难以实现。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经济体制转轨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式是将非标准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过渡方式,让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标准劳动关系转变为一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对国有企业而言,通过大下岗让劳动关系虚化;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农民进城异地务工,改变城乡对立格局,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深入世界经济体制,我国也在进行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双重压力使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过程在我国是以史无前例的规模展开的。这种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需求会转化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这三个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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