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
第三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本细则,对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面、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走廊、通道、垃圾道、烟囱、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共用设备是指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主管线、落水管、共用天线、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所有人可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代修;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也可以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时委托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六条住宅建筑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路灯、化粪池、室外泵房、绿地等),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原有的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维修。
第七条住宅的共同部位和共同设备,凡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八条新建公有住宅自出售之日起,由售房单位保修两年;公有旧房出售前,售房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检修,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九条凡需要对住宅进行中修以上的,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修缮管理细则》执行。
第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所有人和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应定期对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或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以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接受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维修共用部位和设施时,各产权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一条公有住宅售出后,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住宅所有人自理。
第十二条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养护基金包括:
(1)售房单位提供售房价款的10%;
(2)购房人一次性交纳房价款的1%。
维修养护基金由维修养护责任单位专户存入金融机构。维修基金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或按建筑面积向住户分摊。维修养护基金受该幢住宅各所有人共同监督。
第十三条住房所有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外观造型;
2.损坏或擅自拆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3.增加或减少对住房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施;
4.在通道和屋面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乱圈乱占;
5.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
6.其他不合理的使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影响他人居住安全或正常使用的,由售房单位或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排除隐患或恢复原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当事人因住宅的维修养护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个人购买的其他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养护管理模式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1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465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
8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卷烟加贴防伪标识实施办法
5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14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155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考试放宽地区如下: 乌鲁木齐县、鄯善县、托克逊县、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精河县、温泉县、轮台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焉耆回族自治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新规是怎样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4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