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中已经使用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09:45:48 230 人看过

“已经使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使用的时间范围原则上应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为准,使用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以中国为准。但是,若为证明商标知名度提供了域外使用的证据材料,但该证据能够证明该域外使用的影响力可以及于中国相关公众,则也可以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商标使用的事实,需要权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或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根据商标使用的具体方式不同,证据一般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资料,获奖情况的证据等。

抢注商标抢注商标是否合法

抢注商标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违法的。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原则,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只有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抢注他人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才构成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如果是抢注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则属于合法行为。此外,若当事人是在不近似的商品上抢注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同样也不是恶意抢注。由此可见,抢注商标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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