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不能”,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41:53 249 人看过

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律师补充:

不论是终结执行或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不管这件案件。

终结执行程序后,主要处理方式:执行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每六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系统会反馈提醒执行法院。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的,执行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提供,经核查属实的,法院立即恢复执行。此外,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涉民生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措施。

依据相关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劳动争议等涉民生案件,如申请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符合条件的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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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8日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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