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沈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甲某,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1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8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8月18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上海福**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河南省商丘市人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另案处理)找到商丘市公安局车管大队大队长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扬天CXQ9402TDP低平板17.5米半挂车的注册登记。2014年1月份,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相关人员均明知该车型2007年12月31日已被国家发改委公告撤销,仍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定为上述车辆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其中,分管车辆登记注册、档案管理工作的副大队长李某甲,在其他人员完成车辆外检工作之后,安排尹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办公室内违规办理了上述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牌号和行驶证;具体负责车辆办理手续审核、归档工作的张某某,在周某某、李某甲的安排后,在未按照规定见到纸质档案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为该471套半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完成归档并将车辆信息上传到公安网。2014年1-2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将上述半挂车登记注册手续以每套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谋利达230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为他人违规办理半挂车注册登记的行为,引起了河南省公安厅及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陈某乙、陈某甲等十余人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发生,并给相关购车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宽大处理。
辩护人李某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李某甲在本罪中系从犯,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汪某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商丘市公安局涉案干警关于滥用职权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即使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的行为也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属情节轻微,加之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河南省商丘市人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另案处理)在未购买任何挂车的情况下,以永-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和永-城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两次非法购买17.5米**扬天CXQ9402TDP低平板半挂车的合格证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471套。后陈某乙找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大队长周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办理上述半挂车的注册登记。2014年1月初,周某某组织车辆管理大队工作人员刘某甲、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尹某某(六人另案处理)等在商丘市南京路“皇家别墅”饭店接受陈某乙宴请。2014年1月份,在周某某等人均明知该车型2007年12月31日已被国家发改委公告撤销,并且陈某乙、陈某甲所提供的注册登记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情况下,周某某通过负责车辆外检工作的副大队长刘某甲安排并自己直接安排,先由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在没有见到挂车的情况下,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等规定,出具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再由陈某丙违规进行了机动车信息录入,后周某某自己直接安排,又通过负责车辆登记审核工作的副大队长被告人李某甲安排,由尹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的办公室违规办理了上述挂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牌号和行驶证,先后两次共计办理了471套半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具体负责车辆办理手续审核、归档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某,在周某某、李某甲的安排后,在未按照规定见到纸质档案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为该471套半挂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完成归档并将车辆信息上传到公安网。2014年1-2月份,陈某乙、陈某甲将上述半挂车手续以每套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非法谋利达2300余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安排李某甲将该471套半挂车手续注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该471套半挂车手续全部追回。
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在2014年1月份的时候,周某某让我到他的办公室里,拿着一个车辆合格证问我,这种型号的车是否可以办理入户手续,我看了一下,是**扬天牌CXQ9402TDP的17.5米的平板车,就给周某某说这种型号的车在2007年已经被公告撤销了,这种车是不能办理入户手续的,我当时就不同意办。周某某说这种车办也得办,不办也得办,你也挡不住,我听周某某这么一说,我接一个电话就走了。当时我上周某某办公室里,刘某甲也在周某某办公室里,我走后刘某甲还在周某某的办公室里。具体后来这批车是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周某某也没有安排让我办理,我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办理过这批车的入户手续。
这件事过了有几天时间,周某某到我办公室找我,对我说有几个车手续需要办理,让我安排尹某某办理一下,我说你给他直接安排吧,我得给孩子看病去,而后我就把尹某某喊到我办公室,周某某就直接安排尹某某,给他说有些车需要办理入户手续,具体周某某说给什么车办理入户续,我没有在意,并且周某某还说这些车要抓紧时间办理,让尹某某在我的办公室办理。过了几分钟,周某某的司机李某丙拿了一些档案袋来到我的办公室里,交给尹某某,因为我要给我孩子去北京看病,我把我办公室钥匙交给尹某某就走了。后来我从北京回来后,尹某某给我办公室钥匙时,他给我说车档案在我柜子里,我说你为啥不放档案室,他说周某某安排先放这里。
我去北京给我孩子看病期间,周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安排张某某抓紧时间把当天办结的业务归档,我给周某某说我在外地,你直接给张某某安排吧。我后来也给张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她周某某给她打电话安排归档的事没有,张某某说打过了。当时我不知道什么车辆,后来上级来调查我们车管大队违规入户的事情以后,我才知道周某某安排让抓紧时间归档的车辆,就是为**扬天牌17.5米的平板半挂车归档的,数量是220辆。
还有一次,是在2014年元月底,快过春节的时候,周某某来我办公室让我喊尹某某过来,说有一些车入户让尹某某在我办公室办理,随即我就把尹某某喊到我的办公室,周某某给尹某某安排的,具体周某某怎么安排的我不清楚,尹某某在我办公室办理的是什么业务我当时也不清楚,尹某某办理过程中我没有在场。具体尹某某办理多少车辆手续,啥内容我也不知道,尹某某在办理这批车辆手续的过程中,给我打电话说有些车辆档案购置税完税证明及购车发票没有,问我怎么办,我给尹某某说先不办理,抓紧时间给周某某联系,尹某某说周某某让先办理。后来尹某某办完这批车辆手续后,又给我说周某某让把档案还是放我柜子里。
后来上级来调查我们车管大队违规入户的事,我才知道,尹某某在我办公室办理的是**扬天牌17.5米的平板半挂车的行驶证,是251辆,两次总共办理471辆。当时我问周某某放我办公室里的档案怎么办,周某某说先放我办公室,后来省公安厅来调查,我才安排人把档案放档案室交给张某某。按规定没有见到纸质档案的情况下,是不能归档的,但这是周某某给张某某安排的,没有纸质档案先归档”;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今天来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的。2014年元月份,我在未见到纸质档案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给471辆**扬天低平板半挂车办理了归档手续。
按照规定,归档是车辆注册登记的一个必要环节,缺了这个环节,车辆注册就算没有完成,如果超过三天不归档,网上系统就会报警,省厅交警总队就能看到,就是违规业务,省厅就会检查并通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4年元月份,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两次办理471辆**扬天CXQ9402TDP低平板半挂车登记注册,第一次办理200多辆,第二次办理200多辆,两批总共471辆。这两批车辆登记先经过外检进行查验,录入信息,然后到登记岗进行登记、制证、发牌照,最后在我这里归档。
按照规定我应该见到机动车登记注册的纸质档案,我需要审核这些纸质档案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纸质档案信息与网上系统信息是否一致,但是我办理这两批车辆归档的业务时,没有见到纸质档案,也没有对登记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就办理了归档业务。之所以不按规定是因为办理第一批200多辆登记业务时,周某某在车管业务大厅当面给我说把200多辆新入的挂车给入上档,我就问他纸质档案在哪,他说先归档,他让文职把纸质档案整理好给拿下来。第二天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把那200多辆挂车先给归上档,我说没有纸质档案没法归档,李某甲说先归上档,纸质档案他催周某某,就这样我在没有见到200多辆低平板半挂车纸质档案的情况下,通过登记注册系统给这200多辆车辆归了档。
在办理第一批车辆的归档登记业务之后,过了大概有10天左右,临近春节的时候,周某某给我说,还有一批251辆**扬天CXQ9402TDP低平板半挂车的登记注册你给归一下档,我给周某某说那220辆的纸质档案我还没有见到,这批251辆的纸质档案在哪,周某某让我先归上档再说,回头把两批车辆的纸质档案一块交给我。李某甲又在业务大厅当面给我说,让我把这一批200多辆的挂车给归了档,该过年了如果超过三天不归档省厅发现该通报了,我给李某甲说第一批220辆纸质档案还没给我,这批也没有纸质档案我咋归档,李某甲说周某某知道这事,档案正在补办,先归上档。由于领导这样安排,我在没有见到两批471辆纸质档案的情况下给归了档。
过了春节以后,这两批车辆违规登记注册的事暴露出来,省公安厅要来人查这两批车辆的事,李某甲安排两个文职才把这两批车辆的纸质档案从李某甲的办公室搬到档案室交给我。我看第一批挂车的纸质档案中车辆技术安全检验报告没有人签字不规范,第二批车的纸质档案中没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也没有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我把这些情况给李某甲汇报,李某甲说缺啥补啥,还没有补省公安厅就来人见到这些档案发现了这些问题”;
3、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2013年12月5日我任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大队大队长。2013年12月23日商丘市公安局局长许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明天有人找你办理车辆入户的事。第二天上午9点钟左右,一个自称永-城**贸易公司的陈某乙来到我办公室,说是许某某让他过来的。陈某乙说入户的车辆是挂车,我刚任车管大队长,业务不太熟,就把主抓查验工作的副大队长刘某甲叫到办公室,问刘某甲这个挂车是否能办理入户手续,刘某甲看过陈某乙拿来的资料说这种车辆按照规定2007年12月31日公告都已撤销了,不能办理,但外地也入着的,按照工信部、公安部319号文件规定,凡是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销售的这种挂车,可以办理入户手续。刘某甲说这批车的购车发票是2007年6月份,符合规定,可以入户,并说入户后可能要异常业务报警,省交警总队发现后要通报。于是我就给省交警总队车驾管支队长吴某某打电话汇报此事,问他这种17.5米的挂车能否入户,吴某某回答说不行,不能入户,打完电话我对陈某乙说我请示吴某某支队长,他说这种挂车不能入户。后来陈某乙一直给我打电话说办理车辆入户的事给吴某某说好了,但我没有得到吴某某的指示,一直没有给他办理。今年元月,我和商丘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某乙、驾管队队长王某甲一起到省交警总队吴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一进吴某某的门,吴某某就对我说,明林,车辆入户的事办吧办吧,这是许*长安排的,谁也挡不住。2014年1月14日我就安排副大队长刘某甲、李某甲给陈某乙办理了第一批挂车入户手续。第一批入户的车是220辆。
当时我安排刘某甲办理这批车的入户手续时,刘某甲是同意的,他是分管查验的副大队长,在办理这批车辆查验的过程中,是他具体负责安排外检的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他从来没有给我提出过不能办理这批入户手续。
当时我安排李某甲办理这批车的入户手续时,李某甲是同意的,他是分管业务大厅的副大队长,在办理这批车辆打证、档案归档的过程中,是他具体负责安排尹某某、张某某,他从来没有给我提出过不能办理这批入户手续。
我安排车管所其他工作人员是在今年1月份,当时是在陈某乙把档案交给我10天后左右的一天,陈某乙给我打电话说晚上请我们车管大队的人吃饭,我说好,之后陈某乙把地点定在皇家别墅,我就组织了刘某甲、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尹某某及我的司机李某丙一起到皇家别墅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我对他们说陈某乙有一批挂车要办理入户,让大家帮忙办理。
在陈某乙请我们车管大队的人吃饭后没有多长时间,陈某乙到我的办公室催我办理,又过了几天,查验岗的民警邓某某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我就让邓某某审核一下这些档案,邓某某审核了一下档案,也没说什么,后来我就安排我的司机李某丙把这批档案送到查验岗了,后来查验岗的民警邓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在这批车辆查验表上签字盖章,表明已经查验过,查验结束后,是受理岗的民警陈某丙录入的查验信息,后来我让副大队长李某甲安排办理牌证岗的民警尹某某在李某甲的办公室,为这批车办理了出证工作,出的是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出证后,陈某乙把证拿走了,然后是档案管理岗的张某某负责将这批档案归档的,至此,这批车辆的入户手续全部办完。
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我没有见到这批车辆。我让刘某甲负责安排办理,因为刘某甲是分管查验车辆的副大队长,但是刘某甲也没有尽到负责查验的责任。
又停了几天,陈某乙给我说还想要入一批车,我说不行,这事必须经吴某某同意,当时没有给他办。又停了两天,陈某乙给我说吴某某同意了,我就给吴某某打电话,说陈某乙还要再入一批车,给你说了吗,吴某某说给他说了,稳妥点,我想吴某某既然同意了,他是省总队的领导,应该没有问题,于是2014年1月27日我安排刘某甲、李某甲等人给陈某乙办理了第二批车辆入户。第二批总共入了251辆挂车。在办理第二批车辆入户手续时刘某甲给我说这批车辆没有车辆购置附加税,我问刘某甲第一批车入户时有没有附加税,他说有,我就给陈某乙打电话,问他这批车为什么没有附加,陈某乙说不可能,他问问陈某甲。后来陈某乙给我说春节啦,征收附加税的放假了,交不上了,我对他说要抓紧时间补上来。春节后刚上班记者就来调查这件事了,后来车辆也注销了,附加税也没有再补上。
车管大队总共为陈某乙办理了471套该型号的半挂车入户手续,当时陈某乙把这471套手续拿走后,他是怎么处理的我不太清楚,在2014年春节后,北京的华夏时报的记者来商丘要报道,我才知道陈某乙等人将这批入户手续卖了。事出以后,我们交警支队党委让我负责处理,我安排李某甲将这471套手续注销,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这471套手续全部追回。
事出以后,我找到陈某乙等人核对,陈某乙说这471套手续总共卖了2239万元钱。我为了尽快的消除影响,在陈某乙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我亲自出面担保,借贷资金1500万元,帮助陈某乙筹集了2239万元,我跟他一起积极主动地找到买主,在较短的时间内把这471套手续全部收回来了”;
4、同案人尹某某的供述:“我在车管大队登记审核岗工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把不应该入户的车办理车辆入户了。2014年元月的一天我在上班,李某甲喊我说周某某找我,李某甲是副大队长,管登记审核岗工作。李某甲喊我到他的办公室,李某甲给我说,永-城有一家公司,需要入一批江-淮半挂车,让我抓紧时间办理,并且给我说就在他的办公室里办,办理的时候我知道是陈某乙公司的车。这时,周某某也到李某甲的办公室,周某某问李某甲安排好没有,李某甲说安排好了,说完周某某说走了。过了一会李某丙拿着一袋车手续到李某甲办公室,李某甲说用他的电脑办理,我就用李某甲的电脑给这批车打印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后来李某甲给我说,他请假去北京给孩子看病,然后把他办公室里的钥匙交给我就走了。李某丙把一批半挂车的档案交给我,大概有百十个,停了一会又给我送来百十个,我看了手续齐全之后我就开始往电脑上输入,是用我的号登陆电脑后输入的。用李某甲的电脑上我的号还得改IP地址,周某某安排改的IP地址。我输入档案时发现有几辆车的发票和购置税、车架号不符,我用铅笔标记出来给周某某汇报,他说以后让公司的人把不符的都换了,我就把这些车输入电脑登记了,这一天我打印了这二百多套档案。打印好的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证件及选号单李某丙带走了。这些车入户手续,我都是在李某甲办公室里办理的,办完后我给周某某说了,他让李某丙拿走了,我问周某某这些车的档案放哪,周某某说档案先放李某甲屋里吧,于是我就把这些车辆档案放在李某甲办公室柜子里。停了有几天时间,李某甲上班后,我见到李某甲给他说那些车入户手续已经办好了,周某某说先把这些车档案放你柜里,李某甲说知道了。
在2014年1月29日的时候,李某甲把我喊到他的办公室里,安排我说还是永-城的那家公司,要办理一批江-淮半挂车辆入户手续,让我还在他的办公室电脑上办理。李某丙给我送来的有将近一百多套,周某某安排我到陈某丙那又拿了一百多套。这批车辆入户手续办理完后,我给李某甲说已经办好了,这些车辆的入户档案还是和上次一样,放在你办公室柜子里,李某甲听完也没有说什么。在办理这二百多套挂车手续时我发现有部分手续没有发票、购置税手续,我到周某某办公室对他说有一部分手续没有发票、购置税,按照机动车登记方面的规定不能登记入户,周某某说过了年让公司补,没事你该登记登记,我就接着把这二百多套手续登记完了。登记完李某丙把打印好的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证件带走了。
我总共登记永-城公司入户的半挂车有二次大概四百多套,登记入户的半挂车是**江-淮牌CXQ9402TDP半挂车,这种半挂车按照规定不可以入户,这种车型已公告撤销了,不可以登记入户,不过领导安排了,不入户也说不过去,领导叫到办公室专门安排的。
在办理这批车辆入户之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下午我到周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说完事后周某某说晚上队里的人一块吃饭。晚上吃饭的时候有我、周某某、刘某甲、李某乙、邓某某、杨某某、陈某丙,吃饭中间周某某的一个朋友去了,周某某介绍他的名字,名字我记不住了,后来知道他叫陈某乙,陈某乙当时说啥没有我没在意。
为这次车辆入户的事就周某某、李某甲给我安排了,我没有给其他领导汇报过”;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登记审核岗工作人员一般只能在车管业务大厅办理,在业务大厅之外办理的,需要系统管理员从后台调IP地址。2014年1月份,周某某打电话安排我给尹某某电脑增加一个IP地址,随后尹某某给我报了一个IP地址,我就把报上来的IP地址增加到尹某某电脑上,我当时不清楚是谁的IP地址。现在经我查询电脑,当时尹某某给我的是副大队长李某甲的IP地址”;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份左右,李某甲安排过我从李某甲的办公室搬过一摞机动车档案交给档案室的张某某,大概有几十份,这些档案是不是上级调查的车辆违规入户机动车档案,我不清楚”;
7、证人陈某丁的证言与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8、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附机动车登记规定;
(2)、周某某等人滥用职权办理471套17.5米低平板半挂车车辆号牌登记统计表;
(3)、客户手续;
(4)、扣押清单;
(5)、河南省公安交警总队督办通知;
(6)、商丘市公安局纪委及交警支队纪委对车管大队违规办理**扬天牌平板挂车入户登记案件进行调查的基本情况;
(7)、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
(8)、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3月初,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委对车管大队违规办理入户手续的**扬天牌CXQ9402TDP低平板半挂车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经交警支队研究决定,由周某某等人负责对违规办理的车牌进行收缴,现已全部收缴完毕;
(9)、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所出具的证明函:2014年4月1日前,录入全国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关于**扬天牌(CXQ9402TDP)17.5米挂车时,系统比对后显示:“公告已过有效期2007-12-31,请核对机动车销售日期”,信息录入人员核查机动车销售日期后,点击确定,可以继续办理相关业务;2014年4月1日后,凡录入全国车辆和加强人管理信息系统关于**扬天牌(CXQ9402TDP)17.5米挂车时,系统比对后显示:“未找到该车辆型号的技术参数或公告已撤销,请先维护技术参数”;
(10)、商丘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2014年3月11日,我支队对陈某乙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发票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立案后,针对涉案的车辆牌证,我支队顺线侦查,确定非法购买车辆牌证的嫌疑人,进而采取通知其主动上交的方式进行追缴。牌证逐缴后随即移交原车管大队副大队长刘某甲统一保管,根据刘某甲提供的牌证收缴情况统计,我支队对非法购买牌证的嫌疑人分别出具了《扣押物品清单》;
(1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职责证明、任职证明、基本情况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违规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韩*
审判员张*
审判员崔*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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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判决处罚的情形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15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处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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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最高判几年,滥用职权罪如何判刑天津在线咨询 2023-02-15滥用职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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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能否构成共同犯罪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6滥用职权罪能构成共同犯罪,但是一般不会,滥用职权罪本身不能确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一个人滥用职权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就不能说是共同犯罪。只有当该罪涉嫌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