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邻居建房纠纷找什么部门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
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部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租地建房纠纷案例
原告:xxx,男,33岁,住xxx。被告:xxx。法定代表人:xxx,局长。1990年1月1日,原告xxx与广东省番禺县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出租合同书,约定:某村出租一块土地给原告xxx长期使用,原告xxx一次性给付某村人民币115935元,可在该土地上搞种植业、建厂房和住宅,建厂房、住宅等,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后xxx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动工兴建住宅。在建筑过程中,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劝阻,xxx仍继续施工,于1990年10月竣工,共计建有住宅楼两幢及厨房、凉亭、车房、门卫房、泳池、篮球场、人造假山、草坪、通道等建筑物。经测量,xxx所建住宅非法占地4969平方米。1991年3月11日,番禺县土地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xxx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xxx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xxx在非法占地上建筑的整座住宅(包括围墙内的两幢楼房、厨房、凉亭、门卫房、车房、泳池、人造假山、篮球场、护楼水渠等),住宅建筑物、构筑物上的装饰、衬砌物亦在没收之列,上缴国库。三、在此被没收住宅内居住的所有人员,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无条件全部迁出,迁出时,只能搬走属于住户所用的家具、日用品等,不得拆走本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附着部分。xxx必须负责如期把该座住宅完整无损地交给番禺县财政局。任何人对该座住宅有任何损坏、损伤行为,一定追究其破坏国家财产的法律责任。1991年3月23日,xxx不服番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向番禺县人民法院起诉。【审判】番禺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公开审理,认定原告xxx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1991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番禺县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xxx不服,以其是有偿使用土地,是合法的,以及被告番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畸重,显失公正为理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告的处罚决定。番禺县土地管理局以其处罚决定并无显失公正为理由作出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xxx未经批准非法大量占用土地建住宅,虽经有关人员阻止,仍继续施工,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决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1991年11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中有下列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此条的规定,xxx非法占地所建的篮球场、游泳池等建筑物和设施似乎不在没收或拆除之列。但本案被告依照此案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也根据此条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立法宗旨是制止非法占地,如果只准没收或拆除房屋,对其他建筑物或设施不能没收或拆除,就无法实现制止非法占地的立法宗旨。为此,国务院于1991年1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作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因此,本案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二、本案的上诉理由,有一点是认为被上诉人的处罚显失公正,希望不要没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显失公正?我们认为,显失公正,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不公正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非法占地的处理有三项内容:(一)退回非法土地;(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三)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以上内容,第一项是必须的,第二、三项是可选择的。行政机关除责令退回非法占地外,作出没收非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之内,并无显失公正,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三、本案被告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只处罚原告xxx,没收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而对于太石村以11万多元长期出租土地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买卖土地,被告没有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这一问题应否一并审查和处理?我们认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只对已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争议进行裁判,而对那些相对一方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尚未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裁判。本案中,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太石村的行为没有处理显然欠妥。但人民法院不能代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也不能由此而撤销番禺县土地管理局对xxx非法占地建住宅的正确处罚决定。人民法院正确的做法,是向番禺县土地管理局提出司法建议,由他们对太石村的违法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二、农村土地建房纠纷找什么部门解决?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纠纷的特点: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邻居纠纷解决技巧
409人看过
-
邻里纠纷在哪各部门调解
176人看过
-
相邻纠纷调解的方法
229人看过
-
农村建房与邻居发生纠纷怎么办
280人看过
-
修建房屋致邻居房屋毁损的赔偿纠纷
283人看过
-
邻里土地纠纷调解找谁
62人看过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
-
邻居纠纷调解书有效果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5调解书规定的条款对双方都有强制性,必须执行。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农村建房和邻居纠纷要停工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191、要停工的。 2、按照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居委会调解租房纠纷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6出现租房纠纷找哪个部门的处理办法: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
-
两邻居房产纠纷, 两邻居都有权出售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3首先关于2邻居与你签订的合同是否全部有效的问题。因2邻居男方去世,该房产在此时已发生继承,如果2邻居除其妻子之外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那么2邻居女方和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部分有效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如父母、子女等),则2邻居女方与你签订的合同则是合法有效。在第二种情况下你可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获得该房产产权。如有第一中情况存在,则比较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