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20:51:16 313 人看过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一、合伙人退伙的条件有哪些?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当遵守一些特别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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