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何适用劳动仲裁管辖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54:07 466 人看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有四种形式:区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以行政区域为标准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区域管辖权分为三类:一般区域管辖权。是指根据劳动争议发生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的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一定的地方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职工不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或者总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登记的,投资方所在地,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设立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有多个地点履行劳动合同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争议仲裁的管辖权不变

3.专属管辖权。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一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在中国境外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当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再如,有的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普通劳动争议领域;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

第三,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方便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交有权或者方便审理的劳动委员会。例如,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就一个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江苏省劳动仲裁法律法规摘要: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市股份制企业

(3)中方为市级以上单位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2)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包括:

①市级集体企业(含集体后企业)

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级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企南京分公司⑤区以下企业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

(3)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管辖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区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中卫[2006]11号)第11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用人单位依法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设立分支机构(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应当遵循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的支付地或者实际工作岗位所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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