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18:20:25 273 人看过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当代社会一个企业它在经营过程当中的话,肯定是存在着很多的债务债权关系的,但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的话,它必须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对于企业应当及时的来进行债务方面的偿还。

一、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主要形式

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公告

该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尚存争议。

(二)公证

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没有公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二、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计算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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