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法院主动提起,二是由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提起。而当事人如果不服某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尽管可以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这种以申请再审为目的的申诉,只是法院、检察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材料来源之一,至于法院能否据此决定再审,检察机关能否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则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机关审查的结果而定。因此,当事人的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
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法院的主动提起再审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法院→生效裁判;在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对应的权利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启动主体和目标指向是:公诉机关→生效裁判。这两种启动方式都没有涉及到存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公诉机关的起诉权。从理论上讲,权利的行使可以自由选择(假设不是权利义务合一的情况),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甚至在行使过程中放弃行使。但在刑事再审程序中,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也就必然没有撤回起诉权,因此,公诉机关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是没有权利基础的。
一、刑事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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