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中经济性裁员的相关问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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