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为实现这一目标,在环境保护税立法过程中,应着重处理好以下六对关系。
处理好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环境税的开征涉及环境管理体系和税务征收管理体系。这两个体系由不同部门负责实施,两部门之间应相互支持配合、协同共进。就征税机构而言,若向污染者征收环境税,就必须首先了解污染者的生产运行情况,核定其耗费环境资源的具体数量。然而,由于征税机构与污染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缺乏核实企业耗费环境资源情况的技术能力,故需要环保部门提供相关支持。与此同时,征税部门通过征收环境税,有助于遏制环境污染行为,促进环境质量提升。
处理好环境保护税收入分配和使用之间的关系。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我国开征环境税主要通过费改税的形式进行,排污费收取后主要用于地方治理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征环境税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的问题必须处理好。其次,要处理好环境保护税使用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如果将环境保护税用于专门的环境基金,实现专款专用,公众就会支持这一税收,否则就会引起质疑。鉴于此,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环境税专款专用制度,如法国将95%的环境保护税收入交由国家或跨地区的机构进行专款专用。我国可借鉴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将税收专门用来治理污染,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加强环境管理,以充分发挥环境税的作用。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环境税收制度要体现公平。在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因此,也应对自己所耗费环境资源负担相应的成本代价。与此同时,要注重效率原则。向纳税人征收环境保护税,会增加其成本,因此,确定合理的成本、使纳税人合理负税就显得尤为重要。若强制污染企业承担过重的污染责任,可能会使企业面临破产,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环境税税率时,应保持总体税收的平衡和稳定,使纳税人不会因为缴税而不堪重负。
处理好国际之间的协作关系。当前,全球化深刻影响着每一个国家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征收环境保护税不能仅考虑本国国内的情况,还要综合考虑国际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由于环境税改变了相对价格,提高了企业成本,如果这一成本价格信号无法传递给国际用户,且税负转嫁难以实现,就削弱了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应高度关注环境税对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产生的副作用,加强同其他国家协作,力争做到协同行动,努力为本国企业创制适应国际化的条件,切实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处理好环境税收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征环境保护税会深刻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际上一些学者对环境税如何影响经济发展进行了研究。有研究认为,开征环境税对经济发展起到副作用,并质疑弱式双重红利的存在;但也有研究认为,开征环境税对经济发展产生正效果,如MillockandNages通过对法国空气污染税的经济影响的研究,认为环境税开征对经济增长有着显著的正影响。鉴于此,我国环境税的开征应与我国整体发展发展水平相适应,避免对经济发展产生副作用。应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以既能限制污染,又能促进生产方式转变为前提,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收制度。
处理好环境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的关系。开征环境税并不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万能药方,它具有局限性,在有些环节或领域,它的作用可能会受到限制。在国外,为克服这一弊端,就将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注重将传统的行政手段同市场手段结合起来。因此,要将开征环境税与其他环境保护手段紧密结合起来,使之互为补充、协同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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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指个体或群体间力图胜过或压倒对方的心理需要和行为活动。即每个参与者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追求富有吸引力的目标。 划分了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设定了共同遵循的行为标准。对于在市...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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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和民法的关系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08两部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和对象都不一样。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针对的对象不同,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如果非要说两者有相同的地方话,那就是都是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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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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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课征对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2环境保护税的课税对象: 1.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 2.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 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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